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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善意债务人——浅析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浏览206次 时间:2021年1月06日 16:47
  一、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背景
  债务人;持续增加的债务人和高企不下的负债率,共同支 个人破产制度顾名思义,是相对于企业破产来说,仅 撑一个经济勃兴的幻象。个人破产法的出现,正是要拯救 针对自然人适用的破产制度,当自然人个人的全部资产无 整个美国社会的大规模失信状况,同时也为走投无路的债 法偿还其到期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进务人提供一条重生之路。 行清算,宣告破产后,该自然人的高消费将被限制,仅保 个人破产法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失衡的经济状 留用于基本生活的费用,当破产达一定期限,剩余债务可态,但是出现了许多债务人以此种方式逃脱债务的情况,大 无需偿还。
  规模借款然后挥霍,最后只要申请个人破产就能免除很多债 目前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破产,而不包括自然务,这种情况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因此债权 人,此种情况就导致当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涉及人极力要求国会提高个人破产申请的门槛,限制债务人滥用 到自然人时无法进入到破产程序,因此我国的破产法也被个人破产法。 称为“半部破产法”。
  年债权人的要求得到了暂时的满足,国会将个人破 2004年新破产法草案中曾经加入了个人破产的内容,产申请的门槛大幅度提高,甚至对债务人的申请标准有些过 但最后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由于争议较大于严苛,导致善意债务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个人 被否决了。200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也存在被架空的趋势。改革的重心主要放在两个方 在起草过程中再次涉及到了个人破产法,但是由于当时我面,首先是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果债务人有能 国的个人征信制度尚不成熟,因此最终也被删掉。
  力还款1000美元或者还款金额达到四分之一以上,即不允许 年,《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债务豁免。其次是增加了信用卡条款,即在使用信用卡的过 台,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坐飞机,住高档酒店等高程中如果存在欺诈的现象,则无法豁免债务。 消费活动将被禁止,甚至子女教育也禁止高收费的私立学 该种改革措施看似是防止有人恶意申请个人破产,但 校,只有家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可以保留,因此我们生活中 实际上也存在许多漏洞。离婚的丈夫,极有可能恶意支取 出现了被称为“老赖”的人,此种规定虽然并未冠以个人 信用卡并破产;因为信用卡债务不可豁免,那么离婚的妇 破产法的名称,其适用方式与个人破产的定义也并非完全 女和儿童,将不得不和财大气粗的信贷债权人一道,参与 相同,但是我们可以认为该规定是我国个人破产法制定的 破产清偿。也就是说,债务人会通过申请破产,通过破产 一次试水,为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方向。
  摆脱对前妻和孩子的扶养义务,并将离婚妇女、儿童置于 时隔13年,个人破产法再次被提上日程,全国人大现 与信贷机构竞争的位置。此种利用个人破产法漏洞的行 已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并评估其实施效果。在这一 为,不仅是对弱势的妇女儿童的极大威胁,同时也促进国 过程中,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破产法应当纳入原本的破产法会对个人破产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当中成为一种补充,但是更多人认为个人破产法的意义重 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各自的利益集团经过几轮激烈的争 大,单独制定成为一部部门法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吵和角力后,《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成为战 我国在个人破产法的制定方面还存在很大阻力,由于 火暂时熄灭的原因之一,该法案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还属于比较陌生的制度,很多人认为 的利益,既提高了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门槛,又兼顾了 个人破产的适用会导致出于逃债目的的滥用,因此我国在 善意债务人的利益。自该法案出台之后,1978年至2018年 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时首先应当将目光放在争议点,同时, 间,该法案的效力肉眼可见的在蔓延,1978年至2005年总 美国和日本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较为成熟,也能够成为我 体的个人破产案件在逐年上升,但是2006和2007年却陡然 们借鉴的方向。
  下降,不过2008年以后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个人破 二、国外个人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产 申 请 案 件 数 量 迅 速 重 回 高 峰 , 并 在 2010年 达 到 1.美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力万件。[1]但是次贷危机渡过之后,自2011年开始至 1966年前后,信用卡在美国出现,与此同时,各州对年,美国个人破产的申请数量又开始逐年降低。 金融机构的借贷以及高利贷进行严格管控,但是房贷的压 实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多和少哪个更加有利于经 力却逐年增加,信用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先挣后花的模 济的发展,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但是从美国的个人破 式,美国社会逐渐出现“花明天的钱,园今天的梦”的现 产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破产法并非只是保护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一边的法律,准确来说它是保护善意的 而轻易不会对外告知。
  债务人的法律,而申请门槛的高低则决定了是否可以在债 但是文化传统并非日本债务人抵触个人破产法的全部务人和债权人集团之间找到平衡点。 原因,当时的社会背景也有很大的关系。事实上在信用卡日本——最后的选择 刚刚出现的时候,并非很快就在日本社会普及和使用,公 信用卡在日本出现的时间要早于美国,1960年左右正 民也并不了解信用贷款和消费,但是与美国信用卡的发展 是日本经济迅速发展的时候,信用卡的出现更是推动经济 历史相类似,信用卡很快在社会中流行起来,越来越多的 再上一个台阶,在信用卡出现后的短时间内就为日本创造 人使用信用卡消费,由于信用卡制度的不完善,信用卡违 出约57兆亿元的产业规模,占当时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 约也成为持卡人的常态。
  、国民可支配家庭收入的20%。 山本和彦在《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中对日本社会的 信用卡的急速发展吸引了大批人纷纷投身信用卡行 个人破产案件在不同时期的申请数量进行了统计,1985年 业,20世纪80年代,信用卡的急速发展造成了信用卡的泛 至2005年间是日本个人破产案件申请的高峰期,1980年全 滥:1983年各银行、信用卡公司及其他机构发卡为5705万 国破产案件不过2877件,但1985年为14896件、1990年为 张,1985年发卡8683万张,1991年发卡16612万张。随之产 11480件。随后个人破产法的申请数量又大幅度增加, [2] 生的信用卡产业也在迅速扩张:1980年不过21.0359兆亿日 1995年为43649件,2003年达到242849件。
  元,而1985年则上升到34.7090兆亿日元,1990年则高达 由此可见,个人破产法虽然在一定的文化和社会背景兆亿日元。 下会遇到一定程度上的抵制,但是随着债务压力的增加和 信用卡的迅速膨胀,导致日本社会许多公民同时负担 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人破产法在社会经济出现泡沫时期还 多张信用卡,借贷金额远远超过其收入水平,信用卡的滥 是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随着个人破产法的不断完善,债 用使日本公民的生活苦不堪言,许多人为了能够尽快还清 务人对个人破产法的认可程度也随之增加,因此个人破产 信用卡债务,开始向地下钱庄借钱。然而地下钱庄虽然借 法无论是在何种条件下的社会背景,都应当制定和应用。
  贷的门槛更低,但是利息往往要高出普通的金融机构许 三、我国个人破产法制定的必要性和制定难的原因多。人们在地下钱庄高额借贷还信用卡债务,再从其他的 1.个人破产法在我国制定的价值和必要性地下钱庄还前一个地下钱庄的借贷,实际上永远都有巨大 个人破产法的实质在于宽容失败,当自然人由于错误 的债务负担,所谓的还清债务只是债务的转移,甚至意味 的行为和决策导致自己承担了高额债务,法律应当为自然 着更加快速和严重的债务利息。因此日本公民面临着前所 人提供恰当的方式摆脱困境,拥有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未有的债务危机,这也导致日本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泡沫。 因此个人破产法在我国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当前我国信用 但实际上个人破产法并非在信用卡危机存在以后才产 体系和制度的快速发展也急需个人破产制度的帮助。
  生。明治维新之后,1890年日本制订了破产法,虽然名称 首先,个人破产法并非是完全独立于企业破产法,实 并非为个人破产法,但是日本的破产法分别针对商人和非 际上企业破产法应当称为是个人破产法的延伸和扩展,只 商人——《商法·破产篇》和《家资分散法》。随后, 是在我国个人破产法还比较陌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年日本正式从德国引入个人破产的名称,1952年日本 展,企业破产法也随之完善,但是企业破产并不能真正与 又参考美国的个人破产法机制,对个人破产法进行完善, 个人破产分离开,企业背后是由一个个自然人组成,因此在文本中增加了免责机制。 只有将企业与自然人放置在平等的位置,将个人破产与企 经过对德国和美国的个人破产法的吸收和学习,日本 业破产综合运用,才能更好的鼓励企业和个人重获新生。
  的个人破产法日趋完善,并且对负担高额债务的债务人来 其次,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相比于其他国家和 说是提供了一条重生的道路,根据前述美国个人破产法的 地区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法并行的状态,我国的破产法 发展历程,压力极大的日本公民本应对个人破产法十分欢 制度还不够完整。1986年英国破产法增加了个人破产法的 迎,申请个人破产的案件也应当非常多。但实际上个人破 部分,1966年澳大利亚颁布个人破产法,德国也很早就制 产法虽然在这样危机重重的时刻出现,却并未得到应有的 订了个人破产的内容。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吸收各国个人破 重视,大多数在承受债务危机的日本公民并不愿意申请个 产法优势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
  人破产,甚至有许多债务人宁愿选择高风险的高利贷甚至 除此之外,个人破产法对我国的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 是自杀等方式,也不愿意申请个人破产,这种现象在个人 巨大的作用。执行难是我国由来已久的问题,在企业破产破产法适用多年的美国也非常少见。 的情况中,有很多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不论采取何种措 美国学者娜塔莉·马丁的论文《历史与文化在破产和 施都无法提供财产以供执行,而且确有很大一部分被执行 破产制度发展中的作用》中对此现象进行了探讨和解释, 人没有履行能力,也没有充足的财产可供执行。在我国的 [3] 日本债务人之所以逃避使用个人破产法的原因在于,日本 民商案件当中,有18%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的案件。 一方 人的羞耻文化导致债务人将申请个人破产认为是无法接受 面是法人债务,破产公司可能没有办公人员或者公司资产 的耻辱,个人破产本应当是正常的经济现象,但是被日本 可供执行,并且债务金额十分高。另外一方面是民事诉 债务人等同于破产个人的失败和耻辱。这种耻辱文化阻碍 讼,刑事诉讼,侵权案件当中的被告人,赔偿金额比较高 了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即使鼓起勇气申请也会暗中申请 或者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十分拮据,导致最后再执行过程中无法承担赔偿的负担。
  以上两种情况都源自当事人本身的经济原因而导致执 行难,而非是法院的执行程序出现了问题,因此在此种情 况下个人破产法的出现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因素。若个 人破产法无法得到适用,那么执行难案件最终只会中止, 成为没有办法解决的案件,一方面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 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破产企业和侵权行为人的纵容,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严肃性的破坏。
  题,个人破产应当预留多少的生活费用,以及留存费用的类别也都将涉及到债务人家庭能否正常生活的前提。
  四、个人破产法内容研究
  在前文详细讨论了美国和日本个人破产法的发展过程 后,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破产的申请门槛应当适当的调 高,否则会出现大量的恶意申请和逃债行为。同时我国刚 开始适用个人破产,还存在大量不完善的部分,提高申请 门槛也可以促使债务人谨慎适用该规定,同时也能够循序个人破产法制定难得原因 渐进的普及个人破产的适用。
  根据前文所述,我过曾经两度想要制定个人破产法, 针对余债豁免的制度,我们也应当设置一定的条件, 但是都因为反对的声音和当时的社会背景而被阻挡了,虽 即并非所有成功申请个人破产的自然人都可以适用余债豁 然我国已经将制定个人破产法提上了日程,但仍然存在许 免,例如其债务内容涉及到刑事程序,或者存在恶意债务多因素会阻碍个人破产法的制定。 等情况应当取消适用余债豁免,一方面是减少公民对个人 在这些因素当中,最受争议的一点便是余债豁免制 破产的抵触心理,一方面也是防止个人破产法的滥用,该 度。[4]余债豁免是指当自然人申请个人破产之后,经过一段 种制度内容的设定,是对严格申请门槛后的再一道防线, 时间的消费限制和债务清偿,剩余债务可予以免除。此种 随着个人破产法的完善,该种标准也可适当放宽。
  制度是个人破产法的核心制度,但也是最容易被非善意债 个人破产的程序也应当从严设置,即对个人破产申请 务人利用的一点。大多数人都会担心恶意债务人会利用余 的审查制度应当较为严格,前置程序的设置可以有效过滤 债豁免制度逃避债务,只要在申请破产之前转移财产,经 掉明显不符合个人破产以及债务较轻不适用个人破产的情过一定期限后,剩余债务就可以不用清偿。 况,减少个人破产制度的压力和负担,同时也可以考虑增 因此如何避免恶意逃债的现象是顺利制定个人破产法 加和解程序,缓和债务冲突。
  的当务之急。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有效的方式是制定严格 除此以外,也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在个人破产 的申请门槛,这也是本文写作的重点。但是与此同时,对 申请前优先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原因在于相比于企业破 个人破产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征信系统的完善,也十分 产,自然人破产涉及到的人数量少,金额也相对较低,有重要。 时在债务纠纷简单明了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会提高效 除了余债豁免制度,前文已经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过 率,更好的保证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该简易程序的具 阐述,由于我国的执行难问题所以急需个人破产法的制 体操作方式与普通的简易程序是否应当保持一致或者是否 定,但是同时个人破产法制定后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也具有 需要制定适用于个人破产的简易程序,还要在个人破产的 一定的难度,如果将执行过程中的难点疑点转接到个人破 适应过程中逐步确立,同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分标 产法适用,以及是否所有的执行难案件都可以适用个人破 准也要明确。
  产法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个人破产法的提出和制定是我国破产法的巨大进步, 我国目前由于征信系统的完善和进步,出现了许多 既是对现有破产法的完善,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补充, “老赖”,当个人破产法制定以后,自然就取代了原先规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破产法的利用率,因为目前在我国,破 定的适用,但是这也是难点之一,如何区分潜在的“老 产法实际上并不如其他部门法受重视,导致我国破产法的 赖”从而拒绝其申请个人破产,以及老赖的标准是什么样 发展和完善都较为缓慢,而个人破产法一旦制定,由于自 的,其和善意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该问题决定了我国个 然人的债务纠纷远多于法人债务纠纷,因此务必会增加利人破产法的申请门槛如何制定。 用率,也可以推动企业破产法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一部部 此外,每一部民商事部门法的问世都存在着如何与刑 门法的制定和颁布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在个人破产法推 法相衔接的问题,个人破产即意味着存在大量债务,而这 行之前,我国当务之急还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等配套制 些债务的形成原因是否存在欺诈性质等涉及到刑法内容的 度,减少社会对个人破产法的抵触和反对。
  债务是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当涉及到刑法问题时,民事和 刑事程序如何衔接以及此时是否应当再适用个人破产法还 参考文献:
  需要进一步讨论。 [1]陈夏红.美国个人破产的四十年回望陈夏红.在个人破产的光影中,寻找“关根彰子”. 最后我们可以根据美国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争得到一 [3]刘守民.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化解“执行难”. 些启示,当初为了严格限制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而将个人 [4]南方周末.个人破产只是不幸,并非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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