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论文发表 >> 论文下载 >> 教育论文 >> 中等教育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自媒体时代,别被朋友圈“圈”入歧途!

浏览324次 时间:2019年1月11日 15:07
随着我国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点对面”
的媒体传播模式正越来越受到冲击,博客、微博、QQ 朋友圈、微信等信息交流平台得到了大量的使用,使我国正在进入自媒体时代。自媒体信息发布者因其信息发布的实时性(可能此时正在现场)其信息的现场感、及时性确实与传统媒体有较大的优势,但自媒体发布者因信息发布缺少编辑、审查等程序,发布者又缺少信息采访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尤其是其发布信息的心理不一,有的是为了猎奇,有的是为了赢得更多的粉丝,有的是为了播报信息,当然也有为了泄愤……这就造成了信息发布者或许一不小心则被朋友圈“圈”入歧途。 
[案例 1]四川新闻网巴中 11 月 30 日讯(记者 余开洋)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通江县公安局获悉:11 月 29 日,网友屈某因在网上传播暴恐视频被通江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并行政处罚。 据悉,日前通江网警巡查中发现,通江有一网民通过微信群传播一段血腥视频。随即,公安民警开展调查,经查,屈某(男,31 岁,通江县人),在网上看到该视频后,出于好奇逞能心理,将视频发至微信群,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屈某已被通江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1000 元的处罚。 [案例 2]人民网成都 6 月 6 日电(任重)据“巴中网警巡查执法”消息,近日,巴州网安在工作中发现,一微信网民在朋友圈发消息称:“挣钱苦,挣钱难,这交警叔叔真是烦,那太阳也大,太阳也圆,热烈祝贺交警叔叔明天要死完”的辱警信息。 发现该消息后,巴州区网安大队立即开展调查核处工作。经查,王某(男,26 岁,巴州区人)对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警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目前,巴州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个案例是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例 2 中被处罚人编了几句顺口溜,然后发到朋友圈。编顺口溜你可以随便,不限字数和形式,但你发出来就不对了。交警在执行职务,即使是影响到了你,有必要都“死完”吗?你这就是在侮辱、在无事找事,属于寻衅滋事。案例 1 中,即使是这段视频在网上传播,但你有必要在你的朋友圈发出来吗。网上传播,自有人负其责任,但你不经大脑的“过滤”,可能就是为了别人多看一眼你发的信息,手指一“摁”,将自己摁进了看守所。 
[案例 3]时任 XX 科技销售技术中心文员的杨 XX 将还未公布的公司信息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将此条朋友圈图片转发到名称为“电器销售技术部”的微信群,微信群成员、时任 XX科技电器产品技术部副经理林 X 在微信群中看到了该信息,从事了内幕交易。 
海南证监局认为,杨 XX 对《倡议书公告》进行拍照并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林 X 利用《倡议书公告》的内幕信息,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交易“XX 科技”股票,构成了内幕交易的行为,对杨 XX 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 万元罚款;没收林 X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 106,715.08 元,并处以106,715.08 元罚款。 
在朋友圈发一张照片,换来 3 万元罚款,成本不可谓不高。
其原因在于林 X 可能没有意识到,她作为发行股票公司的职员,对《倡议书公告》照片的发出,尤其是公告的内容是公司的内幕信息,会导致公司股票发行的成败,甚至影响到本行业或是融资市场的混乱,其实,在《刑法》上还有一个“泄漏内幕信息罪”
的罪名,林 X 的行为还没有构成犯罪。 
[案例 4]今年 31 岁的张女士和年长她 1 岁的赵女士本来是朋友关系。不过,“友谊的小船”却在今年 3 月份“翻了”。 2017 年 3 月 6 日晚,张女士和赵女士在酒吧喝酒时,聊起了另外一个两人都认识的陈姓朋友(女性)。不过,谈话间,张女士讲到和这个陈姓朋友因为脾气不和,没有联系。 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赵女士在这位陈姓朋友面前提到了这次谈话,并讲了一些关于张女士的坏话。陈还为此打电话去质问张女士。张女士随后在微信上联系赵女士,责怪对方不应该在陈的面前添油加醋。事后证明,这是一次不愉快的交流,张女士随后被拉黑。之后,张女士就通过短信联系赵女士。 记者从张女士提供的两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两人彼此都用了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对方,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第二天,张女士便接到很多朋友发来的消息,称赵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些对她不利的言论。张女士打开微信,手机屏幕上弹出的画面让她极度郁闷,赵女士竟然将此前在短信上辱骂她的聊天记录截图发到了朋友圈,同时出现的,还有张女士本人的照片。赵女士还在微信朋友圈写着:“我真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 3 月 8 日晚,张女士约赵女士出来解决此事,双方引发争执,后经派出所出警解决未果。之后,张女士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女士当面向自己道歉,并通过当地媒体刊登道歉信和在微信平台上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张女士还要求赵女士赔偿自己 1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停止对原告张女士的侵害行为,删除其朋友圈内的辱骂、侮辱性言论及所附上的原告张女士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内发布向张女士的道歉函,发布天数不低于 3 天,同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 
这是一个在朋友圈发布辱骂、侮辱性信息而受到民事处罚的案例。案例 1 中的被处罚人因为发布信息损害了公司利益,案例4 中的赔偿义务人则是损害了个人的权利。 
2013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解释,利用网络发布信息可能涉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 
在自媒体时代,信息的高度迅速传播和手段的多样化,使每一个信息发布者既成了“记者”,也成了“编辑”,手中还控制了信息发布平台。但信息的发布一定要谨慎,不能为了一己之利、一时痛快而“圈”如歧途。受到行政处罚和负责民事赔偿事小,还极有可能将自己“圈”进牢房。 
作者简介:彭波,通江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上一篇 下一篇

论文发表与咨询

论文发表 写作指导 职称论文 毕业论文 客服联系方式:
投稿信箱:lunww@126.com
在线咨询客服QQ:站点合作85782530
在线咨询客服QQ:站点合作82534308
联系电话:18262951856
点击进入支付宝支付(支付宝认可网络诚信商家)
点击进入财付通支付(财付通认可网络诚信商家)
点击进入支付方式---->>>>

论文发表 诚信说明

论文发表 论文投稿 热点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