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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不恰当信息的法律规制

浏览183次 时间:2019年5月15日 14:24
摘要:当今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在虚拟网络中,非法有害信息泛滥、言论过度自由,我国必须大力健全网络法律及其监管体系,通过制定合理有效的相关的民法、行政法、刑法,治理好目前的中国网络现状,以广大网民为监督者,携手构建新时代中国网络治安宏图。
关键词:网络直播不恰当信息言论自由法律形式法律监管体系浅议网络不恰当信息的法律规制
文/王大元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 这其中各种不文明的现象屡有发生,2018 年7 月31 日江苏网警接网友举报, 某鱼直播平台主播陈某在早年直播过程中曾公然把东三省沦陷、南京大屠杀等民族惨痛历史,作为调侃的笑料。虽然事出之后,陈某立刻发表声明道歉,但其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却不尊重历史,扭曲价值观以及歧视工人阶级, 这些行径违反了网络有害信息法律规制,并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当今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类似这样的事件并不少见。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言论过于自由、低俗?很多人把其归根于网络监管不到位,然而这只能算作表面现象,真正深层次的问题有待我们去挖掘。
一、不恰当信息和有害信息的辨析
这里所介绍的不恰当信息或有害信息, 是针对网络方面的,单从字面上来看,这二者是没有具体差异的,但实际上有害信息和不恰当信息在规制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有害信息的发现处理机制是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例如发生在2011 年的“7.23 动车事故”,网络推手秦火火第一时间捏造了赔款不均的言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其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之恶劣,对中国公安执法、铁道部门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看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此举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多项有关法律条文,事后,作为当事人的“秦火火”于2014 年被判监禁,而其散播的所有恶劣言论也被归类为有害信息。而相对于有害信息,网络上的不恰当信息就不如有害信息所涉及的那么严重了,不少网友在使用QQ 或微博时会被封号, 其实就是涉及发表不恰当信息的问题。但由于当今网络社交方面(不恰当信息一般在社交软件上传播的最明显) 对于不恰当信息的处置一般就是封号或者禁止用户加入当前的讨论, 而这些处置也会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解除。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与规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其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不受限制、肆意发表言论,因此宪法同时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南京大屠杀啊!日本刀好快啊,东三省沦陷了……”陈某看似在行使她的言论自由权,把调侃民族惨痛历史作噱头,但实际上这种过分言论明显触犯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与规制, 不仅谩骂知名作家, 还有更甚: 公然对革命先烈做出人身攻击和人格污蔑, 妄图赢得关注。事实说明:这不单单只是自己一时口快的问题,严重来讲是其对言论自由概念理解不足,价值观的扭曲,思想道德觉悟不高。由此也可以折射到当今社会层面,言论自由的边界,一直是难以界定的。随着互联网兴起,网民指数爆炸式增长,人们发表的观点、言论再也不容易受时空限制了,陈某事件便印证了这一点,当今已不再是过去信息化落后的年代,面对新(互联网)时代,我们不只是要简简单单的上网浏览,还要有一条明确的法律准绳,时刻辨清网络各种违法事件,遵纪守法,成为新时代的文明网络用户。
我国宪法第38 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第51 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因此,如果重新对此事件进行一番思考, 不难发现, 除了陈某有散播不恰当信息等违法行为,同样的,广大网友也不乏有触犯了言论自由,提示规则等违法行为。
三、民法方面的规制
(一)提示规则
在陈某评价南京大屠杀事件之中, 部分网友采取了语言暴力等行为,譬如直接侮辱。据《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2 款“提示规则”,被侵权人一旦发现经网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就有权通知第三方平台做出合法的维权行为。
有关这一条款,专家学者们将其解释为:当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借用第三方平台实施侵权时, 被侵权人有权利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要求, 采取删除等措施, 但还需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14 条中对权利主体及客体的有关规定,包括主体信息、作品信息、证明材料等。且权利人应当对此负责,如果从这一角度来判断一个人是否侵权,被侵权人能否举报成功,是非常复杂麻烦的,若这些法律条文僵化,往往会让“维权之路”变得愈发艰辛。
在网络中,对陈某进行各种语言人身攻击、随意转发直播内容的网友不在少数,不管是讽刺,还是直接谩骂,陈某都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及时删除有关信息。事发的网络提供者(某鱼直播平台)对陈某事件第一时间采取了措施:封禁并且要求其整改直播内容,同时陈某也第一时间发表了道歉声明。如果我们把这三方的所作所为联系在一起的话,我们不难看出:从《侵权责任法》第36 条第2 款的角度来考虑,陈某是属于被侵权人的,而这些网友们则属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作为第三方,某鱼直播平台是可以接受陈某被侵权相关文件,链接,达到法律条文要求后,便可以进行删除和屏蔽等,延伸到诸如微博等第三方平台, 也同样可以进行对网友的恶意语言人身攻击、随意转发直播内容的删除和屏蔽等
[1]
(二)被遗忘权
侵权人服从被侵权主体的要求, 把新闻或其他网站上侵权文章内容等从网络中移除或断开连接。陈某在其评价南京  大屠杀事件当中,作为自然人,陈某具备被遗忘权所规定保护的自然人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即陈某为被遗忘权的主体。而广大网友们在面对该事件时,或深感痛恨,或无心理会,但也不乏一些网友(也就是前文所提的)肆意谩骂、收集、储存、转发陈某早年直播的信息。这些信息作为被遗忘权的客体,严格意义上来讲,陈某是可以提出回收这些信息,并且拥有删除的权利或退出该事件的。但如果面对未储存这些信息的网友,根据被遗忘权的规制,身为权利主体的陈某,是没有权利取回自己个人信息或者说行使退出权的机会。这也是这项权利的弊端:无法合法、准确且有效的要求那些因为未储存信息而仍存在的侵犯主体者, 做出可以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行为。
针对上述行为,不管是被遗忘权主体,还是广大参与者,我们既要明确有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不做违法之事;还要对于网络诸多不恰当信息有客观公正的看法, 通过洁身自好来避免落入网络“漏洞”中。
四、行政法的规制
(一)行政法规制的法律概念和必要性
行政法,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权的规制往往具有抽象性和原则性,所以一般有人涉嫌违反行政法时,需要有关机构对其实施具体化的处置。陈某在其直播间里所言所为,一经查出,立刻被其所在的直播平台封禁。诸如此类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无一例外皆第一时间遭到了封禁。
人生而自由,拥有自由的权利,但不代表可以肆意妄为,曲解自由含义。针对陈某的所言所为,既可以从民法角度来对其私权进行保护,又可以由行政法对其做出判决,而相较于对做出判决,做出保护往往更为难一些。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批评谩骂便证实了这点。且行政法规制的健全能保证民法的体现,于是,既要以人为本,保护私权,又要防止权力泛滥、偏移,提升国家自身软实力,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就显现出来了[2]
(二)行政法规制
为了完善中国网络行政法的法律条文及其监管体系,提出切合中国当下网络自身实际的构想是十分有必要的, 针对网络上网民过于“自由”的言论以及知名大V、明星名人“一时口快”现象,值得提出的一些构想有:
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到把网络置于阳光之下
将网络监管体系置于阳光之下。2016)年,中央办公厅等颁发了一系列的有关网络监察、信息公开的法律,这样可以更加有效的使网络的公开力度到达最大,避免了“兴风作浪”者、“无风作浪”者肆意妄为,危及社会治安、民众安全[3]
2.成立专门行政监管机构,将法律观念深入网络之中针对中国当前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更应该大力监察网络中违法违纪的情况,将法律监管体系置于网络之中;使法律监管体系深得民众满意。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确,即为了健全网络法律监管体系,最大程度保护网络民众的安全;为了更好的促进网络安全治理,最大程度治理好网络违法犯罪现象[4]
五、刑法的规制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统治阶级据自己的意志制定出的一系列保障本阶级统治, 各阶级经济利益的法律,规定出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陈某在其早年直播过程中,侮辱革命先烈,贬低工人阶级,公然调侃国殇,严重危害了网络秩序。从刑法角度来看,因为其在网络散播谣言、肆意诽谤,所以涉嫌了刑法有关规制。作为行为人,陈某已然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具备了承担的能力。因此理所当然的,陈某是需要接受刑事处罚的,但由于网络法律实施力度不高;涉嫌违法监察力度不严;有关网络的法律条文健全度不高, 导致了诸如陈某这样的情况屡屡发生却得不到相应的、合法的、有效的处置。因此,是否有有效的刑法监察机制和实施程序, 能够严格管控并建设完善且安全的中国网络,对于现今中国网络发展是意义非凡的、值得研究的。
六、中国未来法律展望
全文所言从不恰当或有害信息、言论自由权、民法到行政法,再到刑法,如何运用好法律来监管网络,加大实施力度,落实律法方针,皆就目前中国的网络现状而提出并思考的。
“陈某评价南京大屠杀”事件并不是亿万网民中的个例,而是当下网络社会,一个问题的缩影。早年的“秦火火”案,现今的“陈某评价南京大屠杀”事件,貌似越来越多的问题于网络治安中暴露出来,但也正是有了这样的诸多问题,才显得健全网络法律监管体系尤为重要, 才使得治理网络不良风气有了动力,才能怀有了决心与信念同网络“无风作浪”者斗争,才可以向网络法治新时代迈进!
参考文献:
[1]刘胤言.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山东:山东大学,2012:1.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黄卫峰,台海出版社,2016:4.
[3]王小龙.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行政法思考[J].青年记者,2017,(01).
[4]刘星.西窗法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5](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23-25.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第一中学2017 级13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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