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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来源: 论文网    发布者:董恒宇
浏览179次 时间:2011年8月30日 14:19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身体健康,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和谐稳定,监管部门责任重大。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的法定化、制度化,无疑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一次重大改革。《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由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分段监管。同时,又赋予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六项职能。然而,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和实践,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所面临的问题仍然很多。诸如“毒豇豆角”、“小龙虾肌溶”、“三聚氰胺”、“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私屠滥宰及病死牲畜流入市场流向餐桌的情况时有发生;街头食品和小摊贩、个体制售食品黑窝点、农村食品安全无有效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仍然存在隐患。

  一、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造成监管空白。经济师论文发表 经济学论文发表 会计论文发表 财会论文发表 高级会计师论文发表 经济论文发表网站

  食品安全监管从食品原料的种养殖、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到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现在我国实行分段监管,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界定清晰的监管边界。在没有实行问责制之前,部门都在抢地盘、争利益,生怕管得少;实行问责制以后,又都往回缩,人为出现了很多监管空白。比如说《食品安全法》规定,生猪饲养属于农业部门监管,屠宰属于商务部门监管,但生猪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主体就不明确;类似的问题还有豆芽生产,超市的现做现卖,食品仓储和运输,街头食品摊点,豆腐、粉条、馒头、年货的生产、销售、流通等都存在无人监管的现象。在基层的监管实践中,流通、生产、餐饮各环节的界限难以明晰,如前店后厂是属于店(流通),还是属于厂(生产)?街头食品是属于餐饮,还是属于流通销售,还是属于生产加工?农民自产农产品、街头屠宰销售自产牲畜肉由谁监管?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中出现的重叠、模糊和真空地带,也引起了社会对《食品安全法》和政府执行力的质疑。

  二、推诿扯皮、效率低下。

  由于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出现了各个部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严重地损害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监管分工的背后,其实是各部门的利益纠葛。例如一个消费者从农贸市场买了几斤鸡蛋,鸡蛋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说鸡蛋是农产品,属农业部门管,农业部门鉴定后说,鸡蛋是人造的,食品生产应归质监部门管,而质监部门说,人造鸡蛋没有标准,不属于质监部门管,消费者又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该部门只对餐饮业实行监管,最后鸡蛋问题还是无法处理。

  三、保证食品安全,需长期不懈努力。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各个监管部门从自身需要出发,竞相增加食品监测设备和人员的投入,而要重新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特别是专业执法队伍的建设,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结果是现有监督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和利用,大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在具体监管中,各个部门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往往是各自为战,环节增多,必然会影响行政效率。

  现就整合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坚持“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的各监管环节纳入一个部门监督管理并承担责任。

  二是在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不变的过渡期内,采取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并赋予其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有效消除“多头监管”造成的疏漏和不足,实现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统一、无缝监管。

  三是增强公民食品安全的意识,抵制食用污染食品,形成污染食品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TAG: 司机 打工 食品安全法 传销人员 传销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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