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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

浏览109次 时间:2017年3月31日 10:47

/曹春香

摘要:2008 年《反垄断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进入新时期,一切排除、限制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都将

被视为垄断行为,都会得到相应的规制。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只对垄断行为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归咎到各行各业,仍

然需要更专业的分析。2016 3 月,国家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也正式面向社会

征询意见,《汽车品牌管理办法》也静待出台,这对于汽车领域的反垄断将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汽车供应者和消费者有

重要指导作用。

关键词: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纵向垄断豁免

一、汽车销售4S 模式下产生的垄断行为———《指南》制定

的主要背景之一

2005 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肯定了4S 销售模

式,明确规定了汽车的销售需要得到汽车厂商的授权,同时4S

店对厂家的依附性极强,经营模式的单一一定程度上限制了

汽车销售市场的发展。地域限制、转售价格限制、搭售、客户限

制、售后原厂配件的排他购买、排他供应等各种纵向限制竞争

行为在中国汽车经销和售后市场上普遍出现。《反垄断法》的

颁布和征求意见后即将出台的《指南》和《汽车品牌管理办法》

意味着《办法》再无适用的必要,新的有利于竞争的汽车销售

模式会诞生。

二、《指南》详细列明的汽车垄断行为和豁免情形

《指南》首先是对汽车行业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以

及汽车相关市场的划分依据,然后在反垄断法的大框架下很

具体的规定了汽车行业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有汽车领域

的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以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削落售后市场的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每个部分也都有列明可适用的豁免情形。

(一)汽车业中的纵向垄断行为

汽车行业的横向垄断行为相对于其他行业没有特殊性也

没有专业性,故指南重点在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行为。

指南中很重要的条款就是对于不是汽车纵向垄断行为的

规定,里面界定了什么是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汽车业经营

者,例如纵向协议的竞争评估,理论研究与执法实践表明,在

相关市场上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经营者占

有市场份额比例在25%-30%以下。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汽车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在汽车售后市场

比较明显,而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相关因素就是汽车品牌。

在生产售后配件上,除了配件根据代工协议生产之外,具

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除非有

正当理由,才可以限制为初装汽车配套的配件制造商生产“双

标件”。

在供应和流通售后配件上,主要禁止以下行为:限制售后

商和经销商外采或外销售后配件。

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未做特殊说明,而对于

行政垄断则表示主要在二手车交易领域。

三、对《指南》的几点思考

(一)对汽车业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是以“禁止+ 豁免”的

形式

汽车经销商和供应商达成的协议以及经销商制定的各类

有关经销和售后的商务政策是汽车市场纵向垄断协议的载

体,虽然有的观点是认为本身违法原则不应被指南采用进而

禁止协议中的纵向限制,而应通过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

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未明确禁止的纵向垄断行为,指南不

宜直接禁止。但是我认为,根据《反垄断法》中“禁止+豁免”的

垄断协议制度,不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垄断协议,经营者只要

能够充分证明该协议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

相吻合,该经营者就有主张豁免的权利。

目前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均适用合理原则评估了各类纵

向限制的合法性,合理分析原则与本身必然合法并不能等同,

我国反垄断法在符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适用的是禁止+ 豁免

制度,指南也必须遵循上位法,不可将欧美的制度直接套用。

(二)汽车经销中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

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表明,经销服务质量的提高、效力的

增进以及中小经销商经营效率和竞争力的增强能够在汽车经

销中的某些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中得以提高,相关市场的竞

争非但不会受到严重限制,同时还能够给消费者分享产生的

利益,因而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相一致。故指南

列明了不具有市场支配力量的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实施的某

些客户限制和地域限制是构不成垄断的,但经销商和供应商

的市场份额被指南明确界定为25%-30%, 这样一个固定的市

场份额标准相对于复杂的相关市场界定,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和可操作性。

(三)双标件和代工协议的规定

双标件的生产在指南中得到体现,目的在于使维修商和

消费者辨识同质配件的能力得以提高,汽车售后市场竞争秩

序得以促进。需要值得注意的还有,应保护好汽车制造商和配

件制造商的合法权益,流通和生产的双标件还涉及平衡知识

产权保护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注释:

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中关于基本

概念的解释。

参考文献:

[1]王秀丽,肖俊涛.汽车销售4s 模式研究[J].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学报,2008,(03).

[2]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J].中国价格

监管与反垄断,2016,(04).

[3]杨凯.汽车行业反垄断相关政策法规分析与展望[J].汽车工业

研究·月刊,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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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春香,本科,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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