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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点探析

浏览149次 时间:2020年8月20日 14:30
  一、行政诉讼法需要保护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确定可诉行为的意义。虽然法条规定“不 从法条的正面列举看:行诉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 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 围”,而实践中行政指导被诉的现象并不少见,原因是有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些子那个政治到行为行为实质上是“假指导真强制”,会 诉讼。”说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 给相对人带来实际影响,所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织的“合法权益”, 这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同理,内部行政行为由于只针对内部人员而不会对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概括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 产生实际影响,重复处理的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产生新 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 的权利义务上的影响所以不具有可诉性,从而都被排除在 益。这一规定曾使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只有具体行 受案范围之外,除非对相对人的带来实际影响。
  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 三、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时,才可以起诉。但是,行政行为还可能给《宪法》和其 虽然我们在前面论证了采用前两项标准可以扩大法条 他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造成侵害,行政诉讼法如果对此 所划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所有的权利保护都是有 不加以救济,不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也不符 界限的,行政诉讼法也不能例外,正如翁岳生所言“各国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以下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 行政诉讼制度允许具诉权着起诉之广狭,考虑到确保行政 案例一:卫某诉请撤销区民宗侨办办理的《恢复改正 之灵活、法的安全性、避免滥诉所生之诉讼过量样机司法 民族成分审批表》案。该案涉及的民族成分权到底是什么 之功能”。且我们之前提出的两条标准如果缺少其中任何 性质的权利学界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我们可以肯定的 一种,当然不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有时有些特殊 有两点:其一是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该案件是否属于受 的行为即使两条标准都是符合,也不属于受案范围,这里 案范围,;其二是我们可以推知民族成分权属于前述所讲 需要我们举例特别说明。
  的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所以恢复改正民族成分这种诉 首先,权益合法但违背立法宗旨的不予受理。例:不 求自然属于行政诉讼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当中,这类新 予受理请求撤销离婚证。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是解决权力的型民族行政案件法院也应予受理。 保护问题,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遭到行 案例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 政职务行为侵犯时,就需要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在离婚诉 证行政诉讼案。当时有人批评法院的做法是擅自扩大解释 讼中,要考虑到人身关系不同于财产关系,应当考虑到其 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大学生有权获得毕业证和学 稳定性和严肃性,且申请撤销离婚证会带来很多社会不安 位证,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不予颁发双证侵害了其受教育 因素,其任意性后果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也不符合 权,且学生与学校之间既非民商事关系,也非刑事法律关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所以对此类诉讼请求不予受 系,基于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法律主体,该案应采取行政 理是符合法理的。
  救济,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其次,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不予受理。行政主体 综上,判定合法权益时,不能局限于《行政诉讼法》 兼具行政和民事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如果行政机关在参 法条明确列举的范围。也要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 与民事活动时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实际损害,其 和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把握“合法权益”既不可局限法条 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受到民事法也不可过度扩张方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律规范的调整,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行政行为需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再次,刑事司法行为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将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了不可诉行 使司法行为的监督权授予了检察机关,根据我国目前的法 为的排除情况,总结这些不可诉行为的特点,核心是没有 律体制,刑事侦查行为在习惯上并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来 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从层次上分为两项:第 对待。例如:扣押行为应定性为刑事侦查措施,即使事后 一,对谁产生影响,谁才有资格作为原告;第二,产生了 发现不是刑事案件,但这也是在对案件进行了侦查之后才实际影响,该行为才有可诉性。 发现的,这并不能改变公安机关在此前作出扣押行为时刑 第一,对于确定原告资格的意义。同样一个行政行 事侦查行为的性质,所以并不是行政行为,所以该案不属 为,有时相对人可以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诉,因为这个 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
  行为同时对相对任何第三人的权益带来了实际影响;有时 相对人不能诉,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诉,因为行政行为并 参考文献:
  只对第三人带来了影响;再有一种情况,就是同样的行政 [1]童卫东.进步与妥协:《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J].行政法 行为既给甲的这种权益带来实际影响又给乙的那种权益带 学研究来了实际影响,而甲并不能以行政行为给乙的权益带来影 [2]何海波.《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想与现实[J].中国法律评论,2014(04). 响而提起诉讼,因为乙的权益受影响并没有给甲带来和乙 [3]江必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遵循[N].光明日报,2014 一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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