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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时性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完善——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例

浏览206次 时间:2020年5月25日 16:23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模式呈现蓬勃发展之态, “网约车”这一能够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抗衡的新型服 务模式诞生了,它以出租车网络运营平台为媒介,使用者 通过“滴滴”等约车软件来呼叫司机,司机响应后通过乘 客的手机定位到地接车的新型非巡游式出租车运营模式。
  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个部门,公布 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 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网络约车办法>),对营运车辆、驾驶司机、运营 平台等做出具体规定。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14条 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是没有行政许可设 定权的,但是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设定的行政许可, 则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作为国务 院部门规章的《网络约车办法》不可避免地在程序和内容上存在法律瑕疵。
  一、临时性行政许可设定权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法律条文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以及对行政行为进行分 类,我们可以总结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 为、授益性的行政行为、要式的行政行为、兼有羁束性与裁量性的行政行为等。
  行政许可设定权,顾名思义,是一项能够对行政许可 进行创设性规定的法定职权,也是行政许可“从无到有” 的重要职权。 行政许可中的设定,从字面意思理解,可以 理解为具有“创设”的意思,也有“规定”的含义。主要 情况有两种:首先是临时性许可的自然终止。国务院在设 定行政许可时必然会规定一个效力存续的时间,当然国务 院这一权力的形式必须是以发布决定的形式来进行设定。 在许可实施以后,如果是临时性许可,就会在实施期限届 满后终止。其次是转化终止,这是临时性许可变为经常性许可的必由之路。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0条之规定, 在我国,国务院 部门规章是不具备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 国务院才可以对行政许可进行设定?这一问题的答案就在 《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条文中。《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 2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 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 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 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004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 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以及附件目录,该决定一次性对500项行政许可 进行了设定,其中在附件目录中,笔者注意到,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这是《网络约车办法》中“三证”的源头所在。
  二、探究临时性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完善
  网约车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但政府如何进 行监管才能确保既不会拖分享经济这一大好形式的“后腿”,保证“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的稳步推进?
  应当明确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标 准。国务院在以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时,一直缺 乏一个严格的标准,导致政府在对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监 管时难以把握核心。因此,国务院应当明确自己的权限范 围,即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为主导,辅以 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所以在明确国务院 的权限范围后,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区分法律规 定中的“紧急情况”“特殊情况”。如果不对这两个名词 进行解释和解读,国务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设定临时 性行政许可的权利,难以确定。如果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就 意见不一,难以决策,在该许可设定后则会更加后患无 穷。第二,如果不明确国务院设定许可的“必要性”标 准,权利的行使就会不受限制,而临时性行政许可与常态 化的行政许可就会界限不清,导致最终混淆,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届满后转化机 制。临时性行政许可在届满后当然地归为无效或者被取 消,但是国家大事,纷繁复杂,国务院难以针对每一个临 时性的行政许可作出及时、有效的管理与规制,因此应当 完善一个健全的转化机制。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临时性许 可追踪“导航”机制,通过对各种形式设定的临时性行政 许可进行监控与追踪,确保它们的“临时性”性质,避免出现许可事项届满后仍然继续实施的情况。
  三、结论
  “分享经济”“互联网+”的浪潮接连冲击着传统出租车行业,网约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而作为一种事前监管的行政许可是不可或缺的政府监管方法。《网络约车办法》中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属于临时性行政许可,不应当发挥常态化行政许可才能发挥的作用。该临时性行政许可是否能够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否合理、有效地规制网约车行业,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是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如何避免出现该种“鸠占鹊巢”的情况,是政府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
  我们正处于网约车行业管理深化改革的十字路口,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拓宽思路,建立良性的管理制度以及政企合作、社会共治的模式,绝非一劳永逸。
  参考文献:
  林鸿潮.《行政法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沈福俊.《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设定权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0条。
  乔晓阳,张世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长安出版社
  杨超.《“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政府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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