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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

浏览118次 时间:2021年3月01日 16:45
  立法语言是指制定和修正法律所使用的专用语言,是在一定的规则下为达成立法目的所设置行为规范,最终形成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而所谓模糊性,是所描述事物的范围及边界的不确定性。正如马克思所言,法是肯定的、确定的、普遍的,因此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以明确性为最根本的目的和追求。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为适应迅速发展的时代,且不打破明确性的法律规定之要求,立法语言逐渐衍生出模糊性的特点。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与似是非是、模棱两可并不相同,正与之相反,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追求法律体系明确性的方法和途径。立法语言是明确性和模糊性的有机统一。
  立法中的模糊语言现象
  语言的模糊性是指,对所描述事物状态和范围的不确定性。在人类日常交流的语言中,模糊性是其特点之一。例如,美是指能够引起人类美感的事物的属性,然而不论是对不同描述对象,还是不同描述主体之间的标准都不尽相同,比如人之美不同于动物之美,男人眼中的美不同于女人眼中的美。
  而在立法语言中,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与有形的事物不同,难以用语言精确的描述,可能会让听者处于一种模糊的印象,只能依赖于自己对描述的理解;不论何种语言都具有模糊性的特质,任何主体也难以用语言完整、精确地表达出描述对象,而处于王天予
  (长春理工大学 吉林长春 130022)
  摘 要: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指在立法活动中,语言所描述的范围边界的不确定性。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并非似是非是、模棱两可,而是源于存在法律事实的数量、程度、范围、状态、性质等不能精准规定的情况。本文将探究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现状及成因,分析其所产生的影响,并给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必要性的理由。
  关键词:立法语言;模糊性;积极影响;消极影响立法背景下的语言具有固定的表达方式,想要找到精准表达立法者原意的立法语言更为不易。大体而言,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思一般是明确的,甚至无需解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它的范围边界却发生了模糊现象。例如,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包括胎儿的生命权也应当受到保护,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几个月的胎儿的生命才是该条款所保护的对象?若是从母亲怀孕开始保护胎儿的生命,那么女性的堕胎权就受到了影响;若是婴儿呱呱坠地之后开始保护其生命权,似乎又迟了一些,因此该问题仍在研究中。
  立法语言的模糊根据立法者目的的不同,分为故意模糊和无意模糊。故意模糊是指在立法阶段中,立法者有意模糊立法语言,法律语言因此弹性较大。既有为节约司法资源而产生的模糊的立法语言,例如,“情节较轻”“酌情处理”等;也有依赖于法官主观判断的模糊的立法语言,例如,“淫秽物品”。而无意模糊是指,立法者无法预判时代的变化,世界的发展。有限的人类认知无法囊括世界的万事万物,因此有限的语言也无法覆盖整个世界。例如,拖拉机是否包含在破坏交通工具中的“汽车”的范围内?大炮是否在“枪支”的覆盖范围内?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观点。如果仅仅为了避免模糊而不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这样的法律将在现实中遭遇困境。立法语言存在模糊性的原因
  立法原则的要求
  在时代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有限的立法语言如何包含日新月异的社会成为了重点。社会千变万化,然而法律却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法律适应时代的变迁,立法语言需要模糊性。
  首先,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立法者本身具有时代的局限性。
  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然而即使是立法者,也无法了解整个世界的全貌,也无法预测整个社会的所有发展和变化。早在18世纪,德国曾经试图用事无巨细的法律来涵盖整个社会的变化,由此,产生了有17000多条法律条文的《普鲁士普遍邦法》。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这套法律以失败告终。由此可知,立法者不是万能的,立法语言难以包含整个社会的变化,精确的法律条文难以实现。
  其次,社会的变化影响人们的认知。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但法律具有滞后性。虽然每年都会有新的修正案的出台和实施,但仍无法满足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立法活动不可能无限期的延长,因此我们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不能偏废。在法的解释方法中,存在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指,能够为社会一般人所接受的对立法语言的含义的范围的扩大。例如新型的支付手段,二维码、支付宝、微信等,也都纳入了盗窃罪的范畴当中。因此,立法语言不仅要将大众的普遍认知包含在内,也要挖掘深层的原理,将是与非,此物与彼物进行辨认。因此,立法语言不仅包含了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身,也包含了公众认知的碰撞,因此法律的模糊性不可避免。
  最后,社会飞速发展,科技、金融、文化等多个 领域不断变化,各种新兴名词不断出现,花呗、共享单车、基因技术等,经济基础的飞速发展带来上层建筑的不断更迭,但是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如何用有限的法律来包含社会的千变万化,模糊性成为了有效途径。为了覆盖更多元的社会,立法语言以其模糊性涵盖更多社会关系和事物。据此,立法阶段结束后的法律能够保持稳定性和概括性。
  语言自身的特点
  法律是成文的法律,因此立法活动离不开立法语言,因此立法语言也具有语言的基本特征——模糊性。
  首先,语言本身的含义具有多样性和变化性。多词一意和一词多义是语言中的常见现象。例如,在刑法中,“恐吓”“胁迫”“威胁”“敲诈”的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对加害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侮辱罪中的“侮辱”和“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其含义并不相同。因此,在立法活动中,立法者较为谨慎的选择更为明确的语言来表达立法目的,但是多义词的选择和使用无法避免。因此在法律条文中,许多法律概念并不精确,而是概括性、范围较大的。例如,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等。因此,成文法必然存在模糊性的特点。同时,语言的含义随着时间的发展会产生变化。例如,《鸿门宴》中“婚姻”指亲家,而现在指夫妻间的关系。由于语言会随着时间的不断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含义,因而语言的含义具有了模糊性。现如今,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新语言、新事物层出不穷,语言也逐渐产生了新的含义。为了规范网络环境中的行为,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在所难免。
  其次,语言的有限性。社会中的社会是不依据人类主观认识的客观存在,而语言是人类在主观认识之后所产生的。因此,语言无法穷尽万事万物和人类思想。为了涵盖复杂的社会关系,语言具有了模糊性的特点。立法语言无法一一列举社会中的万事万物,不可避免采用了模糊性的语言,使得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语言的含义明确,但边缘处却逐渐模糊,因此边缘处会引发争议。因此法律需要被不断地修改和解释,解决纠纷和争议。若是在无法用语言描述具体事物的情况下,兜底条款应运而生。兜底条款并非能容纳一切,而是当一个行为具有特殊条款的严重性,却又无法适用特殊条款时所使用的。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所有在公共场合的范围都属于此罪,而是当一个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达到放火罪等的程度,但无法适用具体罪名时,适用该条款。
  为了涵盖更多行为而产生了兜底条款,因此兜底条款也是语言有限性的表现形式。
  最后,立法语言具有专业性。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说,立法语言“是用一种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法律领域内外的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即使是法律领域内的不同人,由于其对法律体系的理解不同,也对相同的法律条文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贝卡利亚更推崇由立法者解释法律。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影响
  模糊性的立法语言的积极影响
  正如前文的对立法语言模糊性的现象及成因的分析,由此可知,在立法语言中,模糊性并非特殊情况,它是普遍存在于法律条文当中的,且不可回避。法律本身具有明确性和严格性,但同时,由于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法律条文同时又产生了灵活性。模糊性的立法语言将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有机统一。
  博登海默曾说,一旦法律制度确定,为了可预见性,就尽量避免对该制度的破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也应该随着进行更新和变化,但法律的前提是稳定性。因此稳定性和变化性就成了法律面临的矛盾。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产生了灵活性,在不轻易变更法律条文,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的情况下,通过修正和解释来应对无法预料的社会变化。立法者希望能够通过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的手段来达到法律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兼顾,由此能够更好地应对客观环境的变化和调整社会关系。由此可知,立法是前提和基础,修法和释法是补充和完善。不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在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对已有法律进行适用的补充和解释,将满足社会需求的新价值纳入法律当中,从而解决法律变与不变的难题。
  法律条文有限,而社会发展无限。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提高了立法效率,以有限的法律来穷尽不断变化、日新月异的社会行为和法律关系。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变化的。立法者难以预测将来所有的变化和发展。因此通过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来适应客观环境的变化性,使法律具有灵活性,为调整新的行为和关系的出现预留了空间。例如,抢劫罪的条文中,所列举的行为方式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此处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带着抢劫故意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因此,昏醉抢劫包含在“其他方法”中。
  模糊性的立法语言的消极影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模糊的法律条文从两个方面产生了消极影响:其一,公民将因此处于不利的地位中;其二,可能会给予司法人员变相制定法律的权利。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社会规范,违反法律将承担不利后果。模糊性的立法语言可能会导致立法语言的语义范围较宽,不同的人对相同的法律条文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知,既可能出现司法工作人员或民众对法律条文的任意解读和使用,也可能产生特权集体,使法律丧失了平等性。孟德斯鸠曾提醒,不明确的罪责足以使政府逐渐专制。由此可见,法治与法律的模糊程度息息相关,法律条文如果过度模糊,法治将难以实现。
  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缺一不可。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确认来规范民众的行为,将书面上的法律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成为有效力的法律。因此,法律条文的表达需要明确,若是过于含糊将引起争议,以致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给予了法官面对特殊案件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一旦立法语言过于模糊,自由裁量的权力会产生滥用的风险。因此,自由裁量权如果运用得当,将发挥立法语言模糊性的作用,能够更好的处理和解决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若是运用不当,可能会滋生专制。现在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提高了民众对法律功能的期待,因此如何平衡自由裁量权的弹性和监管,是面临的一个问题。
  立法语言模糊性的适度使用
  模糊度是指具有模糊性的词语所表达的语义的范围,超过了这个范围则是过当。在立法活动中,立法语言的选择和使用要谨慎。例如,在刑法中,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不能影响行为定性以及定罪量刑,否则将而被严格禁止。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域的生活方式和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因此,法律的明确性只能在相对的情况下实现。因此,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无法避免。若是过于追求明确性,可能会带来规则越开越多,秩序越来越差的环境。绝对的明确性会带来法律的僵化,灵活性和实践性大大降低。适用适当的模糊性的立法语言能够一定程度的缓解僵化,增加法律对社会变化的适应性,同时也增强法律的实践性。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要适度,如果适用的立法语言的模糊性过当,可能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因此,对模糊性的立法语言的适用要谨慎和适当,在有助于法律稳定性的情况下运用。总之,在立法过程中,模糊词语的使用一定要适度。当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在模糊度以下时,将是被允许或提倡的;当立法的模糊性超出模糊度时,将是所禁止的。
  立法语言既具有明确性,又具有模糊性。立法语言应当清晰明确,以权利和义务为主体,明确各方责任,才能达到立法目的。立法语言中的明确性和模糊性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立法活动中,适当的适用模糊性的立法语言,将有助于法律的稳定性,既不令法律随意更改,又能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变化,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以弹性。当然,过于模糊的语言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在立法活动中,要扬长避短可通过立法解释、提高立法技术等方式消除模糊语言带来的弊端。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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