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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农民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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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30次 时间:2010年11月18日 10:47

论文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农民权利保护;现代化法律文化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因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尽管当前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的消极影响依然是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要重视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在广大农村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达到真正的保护农民权益。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民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程度在一定意义上直接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因此,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保障等各种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社会权益。通过新农村建设,广大农民将能够真正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仅经济权益、政治权益能够得到改善,而且在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方面也将获得更多实惠翻。尽管我国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仍然应当看到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影响了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当给予相应的关注,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导致农民权益受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我们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研究则会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仍然有着一定的市场,使得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新农村的建设;同时传统法律文化中适应农村社会的积极因素却没有得到适当地引导而影响了农民的权益保护。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律文化”在我国法学界一直被热烈地讨论着,人们发现,将“文化”的概念引入法律领域,赋予了法律更加丰富深邃的内涵。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但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它表明在受历史传统制约的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等之中,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法制运作模式及其发展方向四。法律文化在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中的作用极其重要。
  中国社会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受到了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对当前法律文化影响最深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典型的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它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上的宗法社会组织,伴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延续了几千年。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存在着有利的积极因素:如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等,同时也存在着阻碍法制建设发展的消极因素:
  第一,伦理化特点: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在这种“情理法“的影响下,形成了重道德、轻法律的消极思想,使得法律依附于伦理人际关系,没有独立公正的法律调节模式。现代化的法律是在与封建和宗教专制的长期冲突中形成的,这一背景铸就了它的民主性格。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许多法令是部族首领发布的军事命令,这使之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伦理化并未改变这种专制性,而是使之更隐蔽。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将专制的君权、族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使仁义/礼教与杀戮/刑罚一镜两面,融为一体。因此,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社会中竭力确认并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民主平等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无法产生的。
  第二,集团本位特点:自西周形成宗法制度以来,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中国法的形成过程,也是紧紧地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逐渐形成传统法律文化“集团本位”的特点。从现代法学观念来判断,集团本位法实质上只是一种义务本位法。在这种法律构架下,普通民众的权力是微乎其微的,民众的公、私权利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基本的轻视,集团本位的结果不只是压制了人的本性,束缚了人的解放,还限制了法律(权利)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无讼的价值取向: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这个理想或者说价值取向称之为“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中国在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中国传统社会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本位,导致了家庭内部成员身份的不平等,这种家庭关系进一步扩展,形成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缺乏权力制衡、公平裁决的讼争环境,缺乏西方的契约观念和法制机制导致司法黑暗等是无讼价值取向形成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无讼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中国传统法律属“政府型”抑或“义务型”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根本就避之不提。受其影响,民众始终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是一种外来的强制的力量,法律规范价值没有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人们无法对法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不利于中国迈向法治社会。同时为了追求无讼一味地调解,也打压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压抑了人们正当权利观念。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为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很多,我们只是摘其较为重要的特点作一论述。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以宗法为本位,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的价值体系,这样一个独特的价值体系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存续了几千年,它深刻地影响着广大中国人的法律心理和行为,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直接关系到农民权益保护和新农村的建设。
  (二)当前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第一,政治权利方面: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村民自治的普遍实践,农民的经济自主权和政治民主权利El益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性空前高涨。但是,综合来看,农民的政治权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在部分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对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缺乏积极性,从众心理严重,某些农村基层干部随意剥夺农民的选举权,村务根本不公开,肆意糊弄基层农民群众,而大量的农民对此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缺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主体意识。

  第二,经济权利:近些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农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也不断扩大,半数以上农村居民的收入在人均纯收入水平以下,山区农民收入差距的绝对额呈扩大趋势。其次,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不力。一些地方存在征地不规范的情况,而且征地补偿费偏低。农民不仅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而且获得报偿是非常少的,为了生计,更多的农民涌向了城市。而农民工从事的多是城市中最苦、最累的工作。
  第三,社会权利:农民社会权利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就业权益的缺失;二是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尽管这几年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保障主体责任不明,保障手段单一,相应的保障机制以及法规、政策不完善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农民的权益保障方面亦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我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因为封建社会的消失而随之消失,尤其在广大农村,长期受到封建传统思想影响较为严重,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当今农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城市相比仍然有着较大的距离,在这样的社会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然得以保留并进而影响着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在农民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则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首先,宗族主义的影响严重,在民主选举中,任人唯亲,以宗族势力操纵选举的事例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宗族主义的影响表现在农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女不平等的观念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大量农村女童的受教育权被剥夺。由于在广大农村长期以来缺乏民主、平等的观念,并且在封建社会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目前在农村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以及受长期封建主义无讼观念的影响,农民缺乏应有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时至今日,大量的农民依然抱有自古民不告官的传统意识,对待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农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农民往往是不敢与地方政府进行维权,或者采取了非法律途径,当前大量存在的上访行为以及围堵政府机关的不理智行为,足以说明大量的农民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维,不知道或不敢用正确的法律途径同地方政府对话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依然停留在传统的官本位思维,把自己视为特权等级,毫无法治观念,无视农民权利,以行政行为肆意地侵犯农民的经济权利。这都表明传统法律文化在当前农村的影响依然强大,而且其自身的一些消极因素没有得到现代化的转化而影响着农民的权益保护。
  二、在农村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但是其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已经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尤其在广大农村,这种影响更不可忽视。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保障农民权益,必须要在农村构建现代化法律文化,加强农民权利的保障。
  第一,要加强农村经济建设,为现代化法律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构建良好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是无从建设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当前的经济落后地区多存在于广大农村,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可以促进农民参与意识的觉醒,使其政治参与能力和自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我国农村应当要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切入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继续巩固并扩大对农业直补等惠农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推进农村民主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农村一些基层政府干部法治观念的淡薄受到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如官本位思想、等级特权思想的影响。那么,如何遏制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呢?关键在于要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体制改革。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消除官本位思想以及部分干部所抱有的特权等级观念,纠正并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的制度来制约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行使,健全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强化农村政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畅通的渠道来保障农民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肆意膨胀与扩张。
  第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旧因素加以改造,发挥其积极作用
  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旧的消极的因素,对当前的法制建设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全盘将其抛弃。应当看到在当前的农村,尽管农民不断地受到新的文化因素的冲击和影响,已经有许多农民开始接受新的文化,但是,传统因素在广大农村仍然被人们所虔诚的保留。如果我们完全抛弃传统法律文化,要广大农民马上接受来自西方世界的法治模式是不现实的,更何况来自于西方世界的法治又有多少因素能够真正适应中国的农村社会呢?因此,我们在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以及农民权益保护过程中,应当立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积极因素大力的弘扬,而对一些消极因素则可以加以改造,通过现代化的转化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如无讼的传统观念在当前农村依然影响很大,遏制了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无讼的传统观念的另一面则代表着广大民众对和谐社会的一种追求,那么,我们则可以进行有效地转化,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当发生社会纠纷与矛盾时,不要一味地鼓励农民一定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合理地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和谐新农村的建设。
  综上所述,当今社会对农民权益加以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构建法治社会应有之义,是实践“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思想的具体表现,我们要重视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我们只有深入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才可以“对症下药”,加强农民权益保护,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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