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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婚案件看隐私权保护

浏览140次 时间:2020年6月01日 15:01
  一、隐私权概念
  年美国著名的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 论上共同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在该文中首次提出隐 私权的概念,并将隐私权定义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
  史尚宽先生认为人格权包括所谓的秘密权,指就私生 活上或工商业上所不为人之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权利。 关于私生活者,谓之私密秘,例如封缄之书函或文书。关于 工商业之秘密,谓之营业秘密,例如尚未呈准专利之发明、 新型、新样式,顾客之调查,商业账簿。史尚宽先生将秘 密权分为私密秘和营业秘密,二者同属人格权范畴,然 而,营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比之人格权性质更为突出,不 应该归入到人格权。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应以生活安宁和 私人秘密作为基本内容: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 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 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
  在私法的领域里知情权表现为民事主体对与自己的权 利相关的各种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民事主体的特定信息有知 悉和获取的权利。然而隐私权又意在保护个人的生活秘密 不被他人干扰、获取、公开或揭露,因此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冲突。
  例案中一方公开其离婚信息容易获得社会的同情,提 高其正面形象,但离婚信息也涉及到他人的隐私,如此公 开造成配偶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公之于世,二人以后生活的安宁必然遭受破坏,丧失一般人格尊严。
  在处理例案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时,我们需要考虑 隐私权的互涉性。一方公开其婚姻信息属于个人权利,但 涉及到配偶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的私密时,是否需要限 制。笔者以为应当要限制,首先民法强调个人权利本位, 任何民事主体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权益,寻求权利救济 的手段最终只能是公力救济;其次公众人物所亲密的人的 隐私权保护也不因其身份属性而必然有所限制。隐私权具 有特别的独立自主性,必要时得以对抗现代社会各种压 力。隐私的独立性建立了一个维护人之尊严的防御强,使 个人得有所保留,对抗外力干预。即使最亲密的人也有自己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任何人得给予尊重。
  三、公共利益与隐私权
  公共利益是判断能否对公民隐私权给予保护的唯一标 准,当在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过程中涉及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时,公民的隐私权就会受到限制, 但不能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手段。违反公共利益的隐私 权是否不予保护,不能仅用抽象的公共利益来判断,而是结合具体的案情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例案中一方通过网络公开配偶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是 否侵犯了二人的隐私权,问题关键在于二者通奸行为是否 损害了公共利益。我国传统文化深受孔孟儒家文化的影 响,强调礼仪道德对维持社会稳定秩序的重要性,通奸行 为无疑是违反善良风俗,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基 于形式上的逻辑分析,一方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公开二 人的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正当的,然而法终极价值在于维 护正义,法律倡导公民用正义的手段来对抗非正义,而一 方以公开他人隐私的方式维护社会正义,本质上属于以非 正义的方式对抗非正义,其行为同时使配偶与他人的其他 权利陷入了被非法侵犯的境地,这又是法律正义所不认可的。于此我们需要思考下面两个问题:
  一是配偶与他人的通奸行为是否触动了大众敏感的伦 理道德观以及严重程度?二人的通奸行为肯定违背了大众 的伦理道德观的。至于严重程度,在当今社会,社会大众 对通奸行为的认识更多是一种价值批判,并未触及到敏感 核心的伦理道德观,所以配偶与他人的通奸行为没有达到十分恶劣之地步。
  另外,是不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都必然不 受保护?隐私权具有抽象性,不能以含糊的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隐私侵权案件,否则隐私权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将 大打折扣,社会公共利益范围应当限定为核心的公共利 益,非任何公共利益都必须优先于个人隐私权受到保护。 核心的公共利益的界定一般要求从利益主体的范围、社会影响程度、价值利益比较等方面考虑。
  四、结论
  英国思想家柏林将自由分为两类,即积极自由和消极 自由。消极自由是隐私权的基本价值追求,因为不论隐私 权是否具有积极自由的面向,它总是被赋予了免受干预和 限制的价值。[4]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目的是为了维护作为 人生存和发展基础的人格尊严。隐私权作为消极权利,其 被动性的特点更容易导致与其他的权利之行使发生冲突,并往往在对抗中处于弱势地位。
  该案中对隐私权保护的思考不能局限于单个权利本身,它牵涉到隐私权与知情权和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等冲突,权利之间相互交错、彼此限制,使得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讨十分复杂。本文始终围绕着一方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这一中心展开,并得出公布方行为构成侵权的结论。
  考文献: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4. [2] 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
  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向燕.《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徐壮(1994-),湖北孝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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