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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类型分析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来源: www.lunww.com    发布者:论文网
浏览192次 时间:2010年10月30日 14:49
三、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为内容的规则和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为内容的规则。
  这是根据证据规则规范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的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定程序。依据此类证据规则,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的材料不得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其强调的重点不是证据,而是程序。一般而言,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多属于此类,如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等。在英美证据法中,交叉询问规则也属于此类规则。
  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的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定范围。依据此类证据规则,只有对法律允许的证据才得予以审查判断,对于法律禁止的证据不但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在法庭上予以出示或进行调查,其强调的是证据本身而非程序。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即属于此类规则。
  四、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认证规则。
  这是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取证规则,即在刑事诉讼中谁有责任收集证据,各种证据如何提取和固定,如何收集、调取才是合法的。取证规则包括:有罪证据由控方收集;辩护方有权调查取证;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证人必须履行作证义务、证人资格、证人拒绝作证权;令状主义规则,即警察强制取证的行为,如果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住所或者隐私,有没有紧急情况,应当向法院申请令状后方可进行。
  采证规则,即是指确定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规则,也就是证据能否被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出。这类规则主要包括:传闻证据规则,确定不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可采性,要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意见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非法获得的其他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相关性规则,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等。查证规则,是指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如何提出、如何检验其真实性、如何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一般包括:控辩双方提出证据须经申请;交叉询问规则,包括证人应当出庭、应当当庭宣誓和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法庭当庭认证的规则;直接、言词查证规则等。
  认证规则,即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效力的规则。主要包括最佳证据规则,即表现为某种形式或来源的证据,比其他证据形式或来源的证据的证明力高而予以优先采纳;补强证据规则,即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能作为定案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从诉讼证据角度说,刑事诉讼就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运用证据不断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中心活动就是司法证明,即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要求司法人员以辨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联系、本质地分析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了避免司法人员对证据的主观臆断,需要一定的证据规则的约束。另外,证据规则与诉讼结构有密切的关系,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采法官职权推进方式,因此少有证据规则。随着修改刑诉法,采用了所谓”控辩式”庭审方式,在控辩双方(有时还包括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向法庭举证的情况下,必然要求相应的证据规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确立并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才能保障诉讼的效率,防止无约束控辩的发生。因此,研究证据规则的类型,并有效、自觉遵守证据规则:对于实现庭审的有序化,保证我国刑事诉讼的科学与有效的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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