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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价值与刑法价值之比较   

浏览114次 时间:2022年7月19日 11:11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摘 要:法的价值作为客体法律对主体社会人的需求的满足,是法的精神内核 , 体现在法律之中并因法的存在而具有意义。的价值无疑是更本质更深层的东西 , 有把握住法律的内在价值 , 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将不同的法区别开来。由此 , 笔者从法的价值理论出发对民法与刑法的形式价值、价值目标的予以比较分析。
  关键词:法的价值;民法的价值;刑法的价值;比较分析一、民法的价值与刑法的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源之于价值之哲学含义,是普遍的价值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运用,因此,在讨论法的价值时,必须尊重价值的原本含义及其衍生出来的基本特征,同时也要克服价值概念固有的无限扩展性,以求将价值概念运用到法学领域并非只是文字游戏。由此可以得知所谓法的价值就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对人的需要予以满足的属性,它也包括两个部分:
  1. 人们对法寄予了那些需要或愿望;2. 法能满足人们那些需要和愿望。
  1. 民法的价值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制市民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其价值必然是一方面要受法的价值的指导、规制,负载法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要使法的价值在市民社会生活中得以体现。关于民法的价值,有人认为民法的价值是民法的内在机制在实践中对人的民法需要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但通过上面对法的价值的探讨笔者演绎出民法的价值是指民法所具有的能为人的需要予以满足的属性,一方面要受法的价值指导;另一方面是法的价值在民法中得以体现,二者结合构成民法的价值。
  2. 刑法的价值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有保护人民和惩罚犯罪的功能,它的价值是通过刑法的作用与基本原则予以体现的。有人认为刑法的价值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刑法的工具性价值;第二层面是刑法本身的价值。并把刑法的价值界定为:刑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和实现社会价值这一需要的积极意义,它包括:主体对社会价值的追求;对刑法实现这一追求的追求。笔者认为刑法的价值含义应是执行法所具有的能为人的需要予以满足的属性,它同样一方面受法的价值的指导,另一方面是法的价值在民法中得以体现,二者结合构成刑法的价值。
  二、民法的价值与刑法的价值之比较
  民法的价值与刑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对于法的价值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的价值必然具有相通之处和许多差异,笔者将从法的形式价值与法的价值目标两方面对民法的价值与刑法的价值予以比较。
  1. 民法与刑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价值不仅以法与人之间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客观基础,而且还以法的属性为基础,因为任何价值都是客体自身所具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化,法的价值是法所具有的属性的表现,如果法根本就不具有可以实现秩序、安全、平等、自由、人权、正义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的属性基础,法将不可能具有相应的价值。因此民法与刑法要实现其价值目标就首先应具备能够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属性,笔者认为对于实现法的价值目标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法首先必须是一部制定的良法、善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民法与刑法作为两个重要的基础法,二者本身就具有的属性满足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要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部法律实现其价值的具体领域、法律调整的对象及方式是不同的,这就使得二者自身价值有所差异,会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2. 民法与刑法的价值取向
  民法和刑法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他们有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正义、公平与平等。民法调整的是社会生活中的民事关系,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社会侵害的社会关系,因此民法与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必然有所区别。
  民法的价值为市民社会的合理秩序,具体理由在于:民法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生活的基本法,人们当然希望它能确立、保障市民社会生活的合理秩序。而实际上,只要人们能够按合理的规则制定民法,同时该法又能够被严格实行,民法也确实能够确保市民社会生活的合理秩序。显然,市民社会的合理秩序完全符合民法价值外延的内涵标准。笔者认为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仅为合理的秩序还有自由。
  对于刑法的价值目标有学者认为,刑法的价值由三部分组成,即公正、效益、自由。有的则认为,刑法的价值有“正义与平等”、“自由与安全”、“秩序与效益”。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哲学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是:
  公正、谦抑与人道。此外还有人认为刑法的价值是安全和正义,笔者较为认同陈兴良教授的刑法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是:
  公正、谦抑与人道的观点。公正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就是说,刑法中的一起问题都应当让位于公正性,刑法哲学的一切原理都应当立足于公正性。刑法应当成为具有公正性的刑法。
  刑法的公正性有立法公正,审判公正与行刑公正之分。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法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
  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于人的本性相符合。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的人道性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也更重要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目前关于法的价值理论不同的学者都在力求构建自成的法的价值体系,都各持一家之言没有统一。这就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构成一整套完整的关于法的价值及其体系的理论,以此来完善理论界在这一方面存在的不足与欠缺。
  参考文献:
  [1] 卓泽渊 , 法的价值论 [M]. 法律出版社,1997 年[2] 章礼强 , 民法基本原则、价值和本位新思考 [J],池州师专学报,2003 年 12 月,第 17 卷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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