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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规则下的后现代创作——思考“馒头事件”的一种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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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61次 时间:2010年11月02日 14:25
 一种美学观未必比另一种美学更“正确”,后现代文化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根据后现代立法。然而,后现代艺术手法是一种创作形式,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后现代艺术家对他人作品的拆解、重组并不是简单的剽窃,他们仍在建造全新的符号大厦,只不过这种大厦的原料来自他人的作品。纳斯罗蒲•弗莱甚至说过:“诗只能用其他的诗制造;小说只能用其他小说写成……”[13] 如果以现代性的独创观念彻底剥夺后现代艺术的生存空间,就是规则对生活的专制。教育论文发表网
      数字化技术为作品的拆解与重组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在“馒头事件”出现之前,网上流行的各种滑稽视频作品几乎都是“馒头”式的组装作品。广州美术学院的“后舍男生”在博客上传播的假唱MTV,在大学校园颇为流行,当属组装作品的代表。这些现象已经构成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但它们在现行规则中的地位却极其暧昧。“馒头事件”是后现代创作与现代性规则的一次正面碰撞。
      令人寻味的是,后现代戏仿很少引发纠纷,这也许反映了创作者之间的一种关系自治。这种关系自治掩盖了著作权法与现实脱节的尴尬。表面上,著作权法使后现代艺术边缘化,实际上是艺术现实让著作权法边缘化,这是生活对法律的一种嘲弄。
      三、创作者之间的关系模式
      规则是对人际关系的设计,规则的运用应当服从于人际关系的设计理念,“鼓励创作”是规则运用的指引。我们应当诱导一种怎样的人际关系,也是思考“馒头事件”的一个可能角度。胡戈的批判者往往没有把胡戈和陈凯歌的关系视为作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没有《馒头血案》这部作品以及该作品的高度独创性,胡戈的行为根本不值得讨论。
      当一种人际关系模式得到法律认可后,这种关系模式容易被美化为唯一的或最好的模式。很多人追问为什么古代没有著作权制度,却很少有人研究古代有利于创作的机制,似乎著作权法是鼓励创作的唯一手段。著作权法在创作者之间确立了一种关系模式,使后续作者在利用前人作品时应负担一定的义务成本。这种模式一方面激励了创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创作成本。因此,著作权制度建构的作者间关系模式是必要的、但非完美的。如果抛开市场化的需求等支撑著作权制度的原因,著作权制度建构的作者间关系甚至可能不是最好的。“作者本身作为一个团体可能更喜欢较少的版权保护……”[14]教育论文发表网
      由于著作权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就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著作权制度的负效应,在处理作者之间的关系时适度地引导一种宽容模式。我们在讨论擅自利用作品的行为时,往往不区分纯粹的寄生性利用(如抄袭、盗版)和创作性利用(如演绎),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对于后一种行为,可以适度宽容。法学理论通常把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总结为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但比较忽视作者与作者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以鼓励创作为宗旨,显然应该包含再创作。
      法律上的原创性高度与美学的价值未必是一致的,法律无力判断艺术价值。对再创作的宽容,也可减少规则对艺术的压制。正如波斯纳对乔叟、莎士比亚、弥尔顿等“非原创作家”的评价:“同在版权意义上完全原创之文学作品通常达到的高度相比,他们所做的事情体现了一种更高层次的创造力。”[15] 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体现了其深厚的文学功底,或许是他熟悉文学,才会得出比较谦虚的结论:“版权保护越是广泛,文学想象力就越是受限制。这并不是排除版权的好理由,但它可能缩小版权、而且更清楚地是不要扩大版权的一个理由。”[16]
     
      结语:
      本文不是一篇标准的案例评析,甚至没有鲜明的立场,主要想说的就是一句:事情大概没我们想的那么简单。
TAG: 规则 角度 馒头事件 现代性 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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