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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浏览142次 时间:2017年3月15日 09:13

/胡芝

摘要: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重申了这一目标,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15 年习总

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当下,司法系统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亦称庭

审中心主义)。本文即在浅析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本质及必要性。

关键词:良法善治庭审中心主义治理能力现代化证据规则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本质

良法善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

佳境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

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审

判者负责,是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相互关联的五大新举措之

一。此说明指出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

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即是“庭审中心主义”的本质和实践

要求。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就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

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

庭,严格遵循法定的查证规则、采证规则和定案规则,以达到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明标准“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要性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的迫切需要

法院庭审活动并不是单一主体的单方诉讼行为,而是所

有诉讼参与人集合性的诉讼活动。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八条至第六十三条专设“证据”章节,根据该法规定:证据必须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由

于其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影响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和自愿性,应予以排除;对于证人证言,由于客观条件、证人的

主观因素、证人的记忆能力和会影响到证言的

可靠性。所以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经过公诉人、被人和被

告人、辩方质证并查证属实;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书证、有一个辨

认、质证、认证的过

上列这些内容即是庭审需要决的问题, 过庭审完成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大限度发挥法庭审判能,证案件

质量,依法维护各事人的合法权力让人民群众

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义。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有维护实体义和诉讼

同等重要的法治价值

司法程序是司法义的生产线任国民政法院

夏勤曾作过形象生动之比喻:“实体法犹车也程序

犹轮也轮无车依,车无轮则不行。家贵有实体法,

程序法”。精辟之论,明了程序极端重要性。实行

庭审中心主义有于严格规范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

行为,充分保障犯罪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

确实

(三)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立法面到法治实践吸收

国的法治有的需要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涉及到的权利平

、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及无定、不强迫自

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2012 年刑事诉讼法中

充分体现。良法是善治的提。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就是将我

国近于大法系的权主义审判模式改为适当吸收英美

系的事人主义模式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仅仅集中

在法庭,使庭审真成为诉讼活动的中心,庭对证

行调查实的权利真予以保障而有效克服了裁判

中心主义—将注重裁判的确性作为忽视取证、提证、查证

的理由。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对于设中国特色会主义法治体

系,坚持法治和实质法治相一,坚持法治价值与法治实

践相结合,动国治理领域广泛而深的革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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