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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法治的实现路径

浏览152次 时间:2021年3月02日 14:0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法治的实现应是全社会、全行业共同的责任,整个社会各环节,各主体各司其职的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我国法治建设需坚持党的领导,控制行政权力的运行,确保司法公正[1]。
  科学立法是良法的前提
  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科学立法,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方面,及时规定,不能进行不适当的限制和干预,对公民义务的设定,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适当,并充分考虑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平衡性。在对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的规定方面,既要避免重权力、轻责任,特别是只有权力、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也要避免过于强调国家机关责任而忽视其权力的情况。
  立法是各种社会利益的分配和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因此,通过立法对利益的调整,必须进行理性的沟通与平衡,必须体现和保障各利益主体不同的正当利益,进而形成共识,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没有民主的立法程序,就很难有科学的立法内容[2]。程序越民主,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就表达得越充分,立法的内容就越接近科学。
  立法应订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到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审议、表决等各个环节都有科学的细化标准,并能采取诸如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专家咨询和论证等形式和方法,通过健全和完善审级制度、审议制度、辩论制度、重大问题的事先协调和请示报告制度等,为科学立法提供依据和保障。
  总之,所立之法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必须科学立法,若质量不过关,不仅影响执法、司法、守法的效果,更会影响到法治的实现。
  严格执法是控制权力的核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3]。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针对当前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形同虚设等情况,所提出的新要求。执法不严,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者的腐败,执法者的执法手段不足,执法者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是导致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严格执法是对立法成果的最大尊重,也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4]。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法治之要,要在吏治[5]。
  公正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要坚持司法公开,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全民守法是法治实现的社会基础
  亚里士多德说:“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法治国家的主人。只有人人参与的法治,才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培育和弘扬尊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努力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倡导公民和组织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自觉用法能力。国家普法资源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促进普法均衡化,缩小地区差距。激发和鼓励社会组织发挥自治能力,激活社会组织自治规范、乡规民约、行业自治章程等非正式规范的普法功能,引导公民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全过程,提升全社会守法意识。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的实现一直以来都不是某一个领域或者是某一个方向的法治实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应是社会各个环节法治的实现。
  在一体推进的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就会显得尤为重要,法治的实现应是全社会的责任,也应是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胡田野.论法治的含义及其实现路径[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田成有.人民代表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廖文根.严格执法是最有效的普法[N]人民日报
  徐运良.法治是如何实现的?[M]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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