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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难尽其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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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01次 时间:2010年12月21日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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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判例法中的一个创造。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董事。这一制度对各国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各国纷纷仿效加以引进.我国公司法虽没有正式引进这一制度,但是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法律规定人数<1/3)以上的、与公司的交易业务没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作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健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是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
    自从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得到了全面实施。然而与发达国家、有关监督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尚有很大差距,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花瓶”现象及其对策
    独立董事一般都是由本行业的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担任,有的上市公司更是追捧那些炙手可热的大名人、大专家,然而名气越大,兼任越多,身兼五家上市公司独董的大有人在。由于独立董事都是兼职,要授课带徒又要研究著书,本已忙得不可开交,很难抽出大量时间深人到公司基层了解情况,正所谓“人苦无分身之术”。从实践中可以看到,独立董事大多只能听取、审议和批准年度报告和重大决策,开会表决一下,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然而在对公司情况缺乏深人了解的条件下,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对重事会的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造成了所谓的“花瓶”现象.某教授身兼五家公司独萤,其中一家公司就给其年薪十万元,但一年中这家公司董事会召开十一次会议,该教授居然只参加了其中的三次。连企业决策会议都懒得参加,能潜心研究公司的经营问题吗?既然没有研究,决策意见又从何谈起?
    首先,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做到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了解上市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事项、经营要务、财务管理等,其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质量是难以得到保证的。倘若能够推行独立董事实际坐班的制度,至少可以增强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经营状况的实际了解,增加对审议议案的事前沟通,改变临到会上仅略知一二就举手表决的“花瓶”现象。
    另外,由于担任独立董事的专家和学者们往往掌握了本专业最前沿的知识和技能,掌握了现代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他们进人董事会后会给公司带来新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改变蓝事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及公司整体管理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董事也是公司的顾问班子,对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改变“花瓶”现象的另一种途径是利用独立董事“外脑”的角色特点,借助独立董事学习、输人上市公司并不掌握的专业前沿知识和技能以及经验。与其让独立董事在有限的时间内被动地听取有关报告并进行评估,挖掘同独立董事自身行业有关的管理、决策信息更为有价值。一个围绕独立董事建立的学习日程,可以提高公司管理层的素质,进而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及公司整体的管理水平。
    二、“不独”现象及其对策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这一规定造成了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操纵独立童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免,决定独立董事的薪酬的现象,从而使独立董事的人格独立和利益独立难以得到保证。然而,这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相矛盾的。这一制度上的缺陷使得独立董事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难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标。
    另外,从中国人交往的文化心理倾向的角度来讲,中国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关系社会”。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人情董事”了。所谓“人情董事”,就是某公司的大股东将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名额当作“人情”相送,抑或是两个公司的大股东互为对方公司的独立董事的现象。这种相互利益关系的存在,也造成了独立董事“不独”的现状。

    试问,当独立董事履职之时必然心感大股东知遇之恩,身受公司丰厚的酬劳又怎么会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与大股东反目相争呢?于是,难以置信的一幕居然频频上演,独立董事只会习惯于在表达意见的有关决议中签上“同意”两个字,而这两个字就足以让他们问心无愧地受用这不菲的年薪,至于自己的职责却早已抛到九天云外去了。据中小板公司2007年年报分析显示:独立董事对于需要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重大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而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类型为“反对”的仅占表决议案总数的0.36%。 为什么西方国家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童事就有助子公司治理,这是由于外国上市公司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其股权是分散的,因而独立董事联合起中小股东就足以对大股东抗衡和制约,有了相互制约,就有相对平衡,也就有效地避免了各种弊端的产生。反观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则大不相同,“一股独大”是当前股权构成的基本情况,再加上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有聘用权和定薪权,这就注定了独立董事的权力有名无实。例如:上市企业兰州黄河企业股份公司违规操作,董事长与总经理剑拔弩张,公司独立董事有名无实,提醒无效,不得不辞职。像这样的例子在我国真是屡见不鲜,“合则用之,不便则滚蛋”已成为独立董事聘用的潜规则。
    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中的漏洞,大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以及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相互的利益关系,都造成了独立董事“不独”,权益有名无实的问题。要推动独立董事制度完善,首先就应该从机制上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为了避免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操纵,应该将独立董事的聘用权和定薪权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应该通过一种随机的、向社会公开的方式产生适合上市公司特点的独立董事,由证券监管机构在全体投资者的授权下,委托独立董事执行外部监督权和决策参与权。独立董事获得的激励水平应该与其监督和帮助监管部门获取信息的有效性挂钩,而不是由上市公司决定。这样一来,就从体制上根本根除了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可能性,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其次,在建立了保障独立性的授权聘用机制之后,独立董事应该担负起组织中小投资者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职责,建立以中立姿态听取中小投资者建议和意见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凭借其处在特定行业,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联系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主动同中小投资者取得联系,获取有关提议和改进建议。
    再次,独立董事应该成为向社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渠道。从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存在的一个合法性来源在于独立于上市公司收集和报告其并不知情的问题,同上市公司形成不同的绩效信息来源,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三、“重扭”现象及其对策
    引人独立董事制度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就同时存在着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这两种制度,而且两者都是强制要求建立的。我国对公司的各种监督机构已经够多,在公司内部有股东大会、监事会、党、团、工、群等,外部有证监会、交易所、地方政府等等。独立董事制度的引人无疑会使已经重叠的监督权力愈加重叠。另外,由于独立董事的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有很大的交叉,这就极有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多人监督,实际上等于无人监督;二是没有对他们之间各自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出于“搭便车”的心理,两个机构之间就会互相推诱、扯皮,从而使监督效率反而下降。
    要解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重叠和交叉的问题,必须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进行重新定位。监事会是“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监督机制,而独立董事会是“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监督机制,当二者结合在一起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合理分配公司监督的权力资源,使二者不存在职权上的重叠关系,而是形成监督权力的互补关系,不仅要防止监事会职权的架空问题,还要避免多重监督引起的无人监督状况的出现。
    首先,将监事会定位在事后监督,将独立董事定位在事前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没有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和非参与决策过程的监督。与此相对,独立董事是全过程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并拥有比普通董事更多的权力;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定位在事前监督、决策过程监督和参与性监督。从目标上来看,监事会的监督目标主要是公司经营内容和财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事后追究和改正有损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独立董事监督的主要目标则是公司决策的科学和利益关系上的合理性。
    其次,将公司审计、薪酬与考核这些具有事后监督性质的监督职能回归给监事会。有些上市公司将这部分权力赋予了独立董事,导致了监事会权力“空洞化”。独立董事将审计、薪酬方面的监督权还政于监事会,不仅可以充实监事会的职权,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还可以将独立董事从拥有的权力过宽过泛而运用权力的资源和条件又非常不足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减轻其职责压力,专心致力于董事会的决策的过程监督,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当今社会,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世界性潮流。在我国虽然这一制度才刚刚起步,难免会由于客观条件不足而不尽如人意。但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注人“独立董事”这个新鲜血液,对于健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要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必须结合我国国情,配合经济体制改革同时进行,从而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目的,真正使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监督和平衡的重要作用,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我国公司治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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