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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廉政制度体系

浏览342次 时间:2018年3月15日 14:03

韩国反腐败委员会在2002 年发布了“2001 71 个公共机构清廉度”报告,令人惊讶的是排在71 位的是中央检查厅。2003 年韩国反腐败委员会对1400 多人进行民意调查,认为公务员腐败的人达到58.2%。而从透明国际的数据来看,韩国的腐败指数1999 年时是3.8(满分为10,分值越低表示越腐败),到2008 年上升至5.6,国际排名也从第50 名上升至第40 名。(詹小洪. 韩国腐败文化及廉政建设.[J]. 领导文萃.2009.)这不得不说明韩国在过去时间里对腐败的治理是有一定成效的。虽然韩国近几年国内又出现了较大的贪腐案件,导致腐败指数有所下降,但是必须承认韩国廉政制度建设还是比较成功的。

法律体系

加强廉政立法,依法治理腐败是世界各国廉政建设的共同点。廉政立法也自然成为国家或地区廉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韩国廉政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刑法、廉政综合法律、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及阳光法案共同组成。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韩国在1948 年通过了其第一部宪法,先后经历了9 次修宪,为惩治政府中劣迹官员铺平道路,(龚克瑜. 演进与超越:当代韩国政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29 页)也为不正当蓄财者予以处罚的特别法提供了宪法依据。韩国《刑法》的第7 章对公职人员受贿和行贿行为,如事前受贿罪、向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行贿罪进行界定,(李秀峰. 廉政体系的国际比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20 页)并对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除宪法和刑法外,韩国制定了综合性反腐法律《腐败防止法》。《腐败防止法》由总则、防止腐败委员会、腐败行为的举报及对举报者的保护、国民的监察申请、补则和罚则等部分组成。对腐败行为及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对劣迹公务人员的处罚规定,明确了防止腐败委员会的职能、权限,赋予公民监察申请权,使公民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反腐行动中。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要求上,韩国在《国家公务员法》基础上颁布了《公务人员伦理法》及施行令,对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及申报制度、礼物申报制度、就业限制等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财产申报及公开是公务员的义务。除此之外,韩国反腐败法律体系中还有一系列反腐相关法律对以上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如:《金融实名制法》杜绝了使用他人名义进行金融活动的行为,促进了经济领域透明化。

内部监督

韩国的廉政监督机构主要由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监察院、检查机关和警察局等行政机关构成。

1. 国民权益委员会。李明博政府时期整合了由国家清廉委员会代替的腐败防治委员会、国民信访委员会、行政审判委员会,成立了国民权益委员会,进行反腐的综合治理,由总理直接领导。国民权益委员会主要有三项职能:回应市民投诉,打击公共部门低效行为;在公共部门预防和遏制腐败;通过法律体制保护公民免受非法和不公正的行政对待。(陈雅慧. 现代化进程中腐败问题.[D]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 79 页)由于国民权益委员会只有组织协调反腐工作和受理民众投诉的职能,对腐败公务人员的调查工作就需要由检查机关、监察院和警察机关来进行。

2. 监察院。朴正熙在1963 年将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两机构合并,成立了检察院,行使会计监察与职务监察的职能。监察院是总统直属的行政机构,监察院院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主要职能是对国家和法定团体进行会计检查,也对公务员的职务履行情况进行监察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韩国的监察院具有宪法保障的相对独立的执法权力,独立承办民众的举报案件,对查处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在防止和处罚公职人员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 检查机关。韩国的检查机关是侦办腐目前韩国廉洁度排名居世界前列, 韩国政府树立的廉洁形象也日益得到全世界的认可。然而几十年前, 韩国一度是亚洲最腐败的国家之一,韩国廉政建设经历了从运动式反腐到制度式反腐的过程, 以预防腐败为着眼点, 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相结合, 治理腐败的制度设计呈现出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内部监督、成效突出、惩戒有力、处罚从严的特点。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进行分析阐述,着重介绍韩国廉政制度的法律体系、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内容。败案件的主管部门,以独立外厅的形式附属于内阁法务部。检查机关分为四级:大检查厅、高等监察厅、地方检察院和地方检查厅支厅。其中韩国大检查厅中央侦查部是高级公务人员腐败案件的侦办机关,也是全国公务人员腐败案件调查的指挥协调机关。该机构有相对集中的权限,集腐败案件的举报受理、侦查和指挥侦查、起诉、审判监督于一身,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

4. 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作为中立机构的公职人员委员会是根据《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而成立的。在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委员会、政府、地方自治团体等设置,主要是对财产登记进行审查,并把活动情况变成“年报”,每年定期向国会汇报。社会监督廉政建设中,不仅需要法律体系为反腐提供法律依据,而且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对腐败现象进行监督,才能保证法律、反腐机构、社会监督发挥最大合力,保证反腐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 民间团体监督。随着韩国经济发展和社保制度完善,中产阶级逐渐成为社会中坚力量,民间团体也不断涌现,在反腐败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经济正义实践市民联合”、“参与联大”和“反腐败国民联大”。其中,“经济正义实践市民联合”在社会各领域腐败监督举报运动同时,开展反腐制度、法律、政策的研究和改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的服务。这些非政府组织推动了韩国《腐败防止法》、《洗钱防止法》等法律的制定。

2. 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作为社会监督中重要一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早在朴正熙时期,韩国新闻媒体就对社会政府官员、企业腐败行为有所报道,并引起了民众很大的反响。新闻媒体对于腐败的及时、重点报道使得反腐事件经常成为头条,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同时对于廉洁文化的宣传及廉洁社会氛围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 民众监督。韩国政府鼓励公民对腐败进行监督举报,对不同的举报情况有不同程度的奖励。为了使民众能够顺畅地参与到反腐行动中来,韩国除了运用传统的书信、面谈、电话、邮件、走访等形式,更开辟了新的意见表达渠道:e-People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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