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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产品经纪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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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49次 时间:2011年1月13日 11:09

1农产品经纪人
  1.1农产品经纪人的含义。经纪是一种行为,一种活动,它是市场上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与交易相关服务的行为和活动。它作为一个行业,称之为经纪业,主要具有以下特点:①经纪活动中经纪人既不占有商品,也不拥有货币;②经纪人只提供服务,不从事经营;③经纪活动是有偿的。经纪人则是指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供方或需方、卖方或买方、出租方或承租方等)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人和组织,包括个体、合伙组织、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同理,所谓农产品经纪人就是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人和组织。
  1.2农产品经纪人的主体和组织形式。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的主体大多是农村经济生活中最具有活力的能人,或者多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及公司。他们接受现代科技和信息较快,既了解生产、又熟悉市场,有的本身就是生产者兼业搞经纪活动,在长期农商合作中建立了可靠的信誉。因此他们可以为产需双方预先签订书面合同,也可预先口头协议时间、价格,甚至口头上约定买卖关系,就可以使农户放心地组织生产,客户充满信心去产地收购农产品。
    因此,从农产品经纪活动的主体看,农产品经纪人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可以单个人闯市场,也可以几个人组成合伙组织,从而增强经纪能力和信息交流,还可以采取公司制,扩大规模经纪活动,更有利于信誉和地位的提高。
  1.3农产品经纪行为的本质。经纪行为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与代理活动,而农产品经纪行为实际上则是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与代理活动,作为委托方的农产品生产者希望通过这种委托代理活动销售农产品,实现农产品价值,进而促进农产品的再生产过程,而农产品经纪人作为代理方利用自己掌握的生产信息和市场信息积极促进农产品的销售_和价值实现,并收取佣金作为报酬。因此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经纪人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所谓的委托代理是指直接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的理论。这样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三个不可克服的自然性缺陷: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责任不对等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代理人产生偷懒、机会主义行为等委托代理问题,从而导致非效率损失(表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和代理成本。为了控制代理人的偷懒和机会主义,委托人通过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来减少非效率损失,从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只有当代理成本低于非效率损失时,委托代理契约才是有效的。 高级会计师论文发表
  2农产品经纪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1激励机制
  2.1.1报酬激励。农产品经纪人凭借自己拥有的信息资源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需要取得佣金作为报酬,是一种有偿行为,而且他们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取得佣金也是必需的。
    佣金是委托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因经纪业务而支付给经纪人的报酬,是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合法收人。经纪人的佣金就其性质来说,是劳动收人、资本收人、经营收人和风险收人的综合体。但农产品经纪人佣金额度定为是多少才是合适的,使它既能起到激励农产品经纪人的作用又不至于过度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销售成本而产生惜售心理,让双方都感到满意,这就需要合理设计佣金标准。
    目前我国的佣金设计一般包括法定佣金和自由佣金。法定佣金是指经纪人从事特定经纪业务时按照国家对特定经纪业务规定的佣金标准获得的佣金。自由佣金是指经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佣金,自由佣金一经确定并写人合同后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违约者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佣金由经纪成本和经纪利润构成,用公式可以表示为:佣金=经纪成本+经纪利润,由于经纪成本由经纪费用和税收构成,因此,佣金的公式也可以表示为:佣金=经纪费用+税收+经纪利润。
    佣金激励是农产品经纪人激励制度最基本的激励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激励方式,对于农产品经纪人作用的发挥起了关键作用。
  2.1.2声誉激励。优秀的农产品经纪人和组织在沟通农产品产销信息,活跃农产品市场,加快农产品流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民收人增加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会使农产品经纪人受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农产品生产者的赞誉,使他们获得一种认同感和受人尊重的心理享受,获得名誉和地位上的提高。自身声誉和地位的提高对于农产品经纪人来说就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效果,使他们更加努力的从事经纪行业,为农产品的销售做出贡献。

    另外一种形式的声誉激励是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产品经纪人的培训。培训对于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业务技能和自身道德素质水平有很大作用.而且农产品经纪人也会将培训当作自我价值的一种实现过程,具有良好的激励效果。 2.1.3自我激励。报酬激励是农产品经纪人维持生存的基础,而声誉激励则是农产品经纪人对身份、声誉和地位的心理认同,因此这二者本身也可以看作农产品经纪人自我激励的一种低端形式,即为了生存而努力工作获得佣金,为声誉和地位的提高努力工作获得心理认同与别人的尊重。农产品经纪人自我激励的更高级形式是一种精神境界的升华,即努力为了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农产品价值的实现,促进当地农民的增收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而积极从事经纪工作。从这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很难达到的道德高度,需要良好的报酬激励作为基础,声誉激励作为辅助。
  2.2约束机制。激励和约束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有机体:激励意味着给予农产品经纪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刺激其为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工作;而约束则是运用法律、道德等手段抑制农产品经纪人对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追求。激励机制要有效,必须权衡激励与约束这两个作用,即在给予农产品经纪人激励的同时,还必须让农产品经纪人承担一定的经纪风险。因为,农产品经纪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不受任何约束的激励制度是毫无作用的。
  2.2.1自我道德约束。农产品经纪人的自我道德约束同自我激励相符,是其道德水准和高度的具体体现。人性本身向善的一面会促使经纪人诚实守信,注重商业信用和职业道德,从而会积极努力的为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避免价格垄断和坑农害农的行为发生,这样也有利于其报酬收人的实现。
  2.2.2声誉约束。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的主体大多是在本地农村中生活的人或者组织及公司等,考虑到自身的生存和未来的发展,他们会比较破坏商业契约、不守职业道德和坑农害农行为等缺乏商业信用之后的损益情况,尤其是农产品生产者的鄙弃给自己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受到法律制裁等。这样的约束条件会促使农产品经纪人积极消除短视利益行为,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
  2.2.3政策法规约束。第一是准人约束。目前我国农产品经纪人的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不高,市场准人制度较为混乱。因此,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首先出台农产品经纪人管理办法,对即将进人经纪人市场的农产品经纪人进行考试或考核。通过者发给农产品经纪人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登记注册,以利于规范和管理,从而在农产品经纪人的市场准人上进行约束。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考试可能通不过者,考虑到他们所掌握的农产品产需信息资源以及对农产品流通所起的作用,亦可通过严格的信誉和品质考核等发予农产品经纪人资格证书,使其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第二是经纪行为约束。经纪行为约束主要是从法律上规范农产品经纪人与农产品生产之间的契约合同。由于有的农产品经纪人与农户采取“口头协议”从事经纪活动,造成一些协议无法履行,致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失;也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签订合同而产生坑农害农行为,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经纪人的自身形象,因此要从法律上对农产品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即通过书面合同形式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第三是考核约束。考核约束是在农产品经纪人市场准人的基础上定期对农产品经纪人的经纪情况进行考察,包括其经纪行为、契约的履行、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的评价等,从而了解经纪人的商业信用情况。考核之后可以对农产品经纪人进行定级—初级、中级、高级,以提高其信用水平、扩大其所经纪的农产品种类与地域范围等。政策法规约束是规范农产品经纪人市场、避免坑农害农现象发生、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利益最重要的一种方式。高级会计师论文发表
  2.1.4市场竞争约束。市场竞争是指农产品经纪人在所从事的经纪活动之间的竞争。市场竞争约束的实现首先要求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农产品经纪人的发展,形成规范有效的经纪人市场,并使之形成有序的竞争环境。这样商业信誉好、守道德的经纪人在竞争中会更受到农产品产需双方的信任,其经纪活动也会顺利进行,既有利于农产品经纪人佣金收人的提高,也有利于农产品的流通和农民收人的增加。
  2.1.5组织和协会约束。农产品经纪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组织及经纪公司等。对于经纪公司,其本身有自乒的规章制度,可以形成对自身农产品经纪人的约束。对于个人与合伙组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形成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其中可以吸引农产品生产者加人。因为农产品生产者是与农产品经纪人的直接接触者,他们对经纪人的评价是一种很好的激励与约束手段,会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经纪人未来的经纪活动和生存状态。因此,通过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管理和农产品生产者对协会的监督会形成一种有效的经纪人规范和约束制度。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经纪人将成为我国未来农产品有效流通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其自身素质的提高和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则将成为他们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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