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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视角下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浏览200次 时间:2015年8月28日 16:59

张雅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文章摘要】

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因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社会各界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广泛关注。作为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引渡制度已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建立起来。我国也不例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国际引渡合作的广泛开展,我国引渡制度的一些问题已经显现出来并逐渐成为我国进行引渡合作的障碍,因次有必要对我国的引渡制度加以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本文以国际刑法关于引渡的基础理论为研究起点,通过对于国外引渡合作的新发展以及我国引渡制度现状的分析,找出我国引渡制度存在的问题,找出我国引渡立法的不足,从而进一步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随着引渡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引渡制度必将不断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引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必将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关键词】

引渡制度; 或引渡或起诉; 死刑不引渡; 现状; 问题; 完善

1 国际引渡制度的概念

引渡是惩治犯罪方面一项重要的国际协作形式。但关于引渡的概念理论界有着不同的定义。国际法经典著作《奥本海国际法》将引渡解释为: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英国学者斯塔克认为: 引渡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一国根据条约或在对等基础上,应另一国的请求,将宣判或指控为触犯请求国刑律的罪犯遣送有权对之审判的请求国。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将引渡表述为: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当今国际引渡合作中,引渡不但包括主权国家之间的引渡,同时也包括主权国家向非主权国家实行引渡的行为。这种实践具体表现在主权国家向国际刑事法庭乃至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引渡范例中。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现代引渡不仅应当包括一般意义上主权国家之间的引渡,而且也应当包括国际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权国家向国际刑事法庭乃至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的引渡。所以,笔者认为,引渡是指被请求方将在其领域内的由请求方指控为犯罪或者判处刑罚的人,根据请求方(不限于主权国家)的请求,按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或者以互惠引渡的条件,移交给请求方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2 国际刑法中的引渡原则

2.1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是与引渡制度相关的一项重要义务,这一义务要求在自己境内发现犯罪分子的国家必须采取以下行动:或者将犯罪分子交给请求国,在请求国受到惩罚;或者是将犯罪分子交给本国的司法机构,以便提起诉讼。总之,其目的在于打击有罪不罚现象,通过国际合作使得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一般认为,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起源于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17 世纪提出的或引渡或惩罚思想。另一方面,格老秀斯的或引渡或惩罚思想同时也被认为是普遍性管辖权原则的理论渊源。作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1625 年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任何使一国受到损害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惩处,这是国家的自然权力,因此,犯罪分子所在国不应成为受害国行使正当权力的障碍。

2.2 死刑不引渡原则

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现代引渡制度发展的结果。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逃亡犯罪人,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时,不予引渡。该原则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被引渡请求国已经是废止死刑的国家,被请求将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逃亡犯罪人引渡给死刑制度保留国会导致对本国法律制度的破坏。其二,不论被请求国是否为废止死刑的国家,如果被请求国根据本国的法律认定逃亡犯罪人的行为不构成死刑时,被请求国也不会引渡该逃亡犯罪人,因为这会影响到双方可罚原则的实质性意义。

3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3.1 引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首先,引渡法不具备基本法律的特征。其次,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由于引渡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引渡法律关系问题而制定出来的,所以,从总体上讲引渡法仍然是涉外部门法律。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引渡的原则、给予引渡合作的条件、引渡的程序和规则、国家内部各有关部门在引渡中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法律问题并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只涉及引渡过程中的一般法律关系。所以,引渡法只能算是具有特殊性质的部门法。第三,引渡法是由一系列针对引渡事项的程序规则组成的法律,属于特殊程序法。因为引渡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是实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和刑事处罚权问题,所以,引渡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原则、规则基本上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程序规则,引渡过程中对被引渡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最清楚不过地反映了这一点。

3.2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

我国引渡制度是在最近十几年中创建的,从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中国以平均每年缔结两个条约的速度,已经与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2000 12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对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所涉及的合作原联系途径准予引渡的条件,应当或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引渡请求的提出和审查,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引渡的执行(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引渡的过境以及向外国请求引渡等问题做了系统的规定。为我国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3 我国引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造成引渡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 进行引渡法律依据的缺乏

前面已谈到,引渡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为依据。引渡从政治交易的工具演变为现在的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形式,它已由过去依仗友好关系转变到现在依据法律而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就引渡问题所进行的国际合作,从效果上看,并不是很理想。与有关国家在引渡逃犯时,往往也是仰仗与他国的友好关系,不重视签订条约,直到与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我国仅仅与25 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而且大多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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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邻国,如泰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老挝等。但是,这些国家并不是犯罪分子经常逃亡的那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对我国的引渡工作帮助不大。尽管我国也参加了一些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协议或条约,但这些协议或条约有的涉及的事项狭窄,有的仅涉及互相送达司法文书,搜集证据和执行判决,有的根本就不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更不会涉及到引渡这一特殊的司法协助行为。

(2) 死刑阻碍国际合作

按照西方学者的界定,引渡的法律障碍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法律障碍,如缺少引渡的法律依据;另一类则是人权障碍,这是一种新型的障碍,西方国家的一种主导观念是,在引渡的程序中,除了要考虑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并保障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利益。要给予这种考虑和保障,就意味着在有些情况下,对被请求引渡人不能进行引渡,就构成了妨碍引渡的另一类新的因素,即人权障碍。而所谓人权障碍具体到有关引渡的原则上,即死刑不引渡,这个障碍已经成为在引渡外逃罪犯时,横亘于我国与他国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3) 关于国际刑警组织的误解

境外追逃应当依靠国际刑警组织, 这在我国民众司法和执法机关以至决策层都已成为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然而, 这一观点并不正确。虽然,国际刑警组织依靠 成员机构的警察网络先进的通讯设施和数据处理系统,为侦查和打击跨国犯罪、追踪犯罪信息和逃犯踪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国际刑警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交换信息和情报。在引渡合作方面,一般仅限于向各成员国转发在逃人员的通缉令和拘捕令,并搜集和交换有关在逃人员的下落和踪迹的信息。国际刑警组织本身不具体负责罪犯的引渡,而一般采用联络协调斡旋的方式,促成各当事国之间引渡的成功。借助国际刑警组织直接追逃罪犯,毕竟是我国在引渡法律机制尚不健全时期所主要依赖的手段,而且这种手段也主要见效于那些引渡法律机制还不健全的国家。

4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措施

在现阶段,我国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交往日趋频繁, 国内外各类科技人员的相互往来也日益增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国际性的犯罪活动也在日益呈上升态势,诸如跨国的走私、贩毒、恐怖活动以及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空中劫持犯罪等,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体系,尤其是对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等问题提出了不可或缺的挑战。完善引渡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如何做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完善引渡制度的过程中应至少把握以下两点:其一,坚持引渡制度的法律完善为主。其二,通过政治、外交手段,为完善引渡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政治支持。这项原则主要体现在我国与各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努力之中。

4.1 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由于受国际引渡合作理论及实践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立法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的综合影响,我国《引渡法》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立法的表述没有规定任何例外情况,这样的立法显然很难适应引渡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实际状况。因此这样的立法是不符合国际的发展趋势的,同时也与我国已经签订的一些国际条约的原则也是不相符的。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引渡法》可以考虑在原有条款肯定政治犯例外原则的基础上加上但书条款:根据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不认为为政治犯罪除外。这样既体现了对政治犯的庇护,又防止了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可谓是一举两得。

4.2 对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如果说过去我们国家的立法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持回避态度还有一点理由可言,那么目前的形势是世界各国引渡立法签订的引渡条约以及参加的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这项原则已经普遍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被越来越多的引渡立法和实践所证明。如果我们对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采取积极的态度,那么许多国家就不会在与我国缔约问题上表现冷淡,他们可以通过我国对于死刑犯不引渡立法态度来探明中国的立法精神从而打开我国引渡合作的新局面。《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对于死刑犯不引渡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附条件引渡的模式,即首先作出死刑作为拒绝引渡事由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规定附条件引渡。这样的规定,既顺应了国际潮流,又不失一定的灵活性。

4.3 完善国内关于引渡的相关法律规定

其一,努力使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引渡制度相协调。目前我国刑事法律还存在着诸多与国际引渡制度不协调的地方。其二,加大人权保护力度,在国内法中对经济犯罪废除适用死刑。死刑仅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的这种主张也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引渡立法所肯定。其三,在我国引渡立法之中增设引渡的简易程序,从而进一步推动引渡引渡程序简化,提高引渡合作的效率。现阶段,面对打击国际犯罪的严重形势,繁琐、低效的引渡程序已经成为影响引渡合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大量运用简易引渡程序也成为当今国际司法合作的潮流,目前简易引渡已经是世界各国引渡立法普遍接受的一项制度。其四,明确引渡审查的证明标准。各国在引渡法中对于引渡审查的证明标准都有专门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足够嫌疑标准,即请求国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材料,以说明被告人有足够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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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雅纯(1991.10~),女,湖北武汉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3 级研究生,刑法专业。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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