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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切实保障学前教育地位

浏览384次 时间:2019年9月27日 16:23
一、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奠基性与公益性
法国政府与社会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对个体终身发展与国民素质提高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质与独特价值,在《宪法》、教育基本法以及多部相关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学前教育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在全社会形成关于学前教育性质与地位的统一认识,为法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准确定位与健康发展提供了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与原则基础。
(一)明确学前教育奠基性的独特价值
从政府至普通民众,法国全国上下之所以能够形成对学龄前儿童教育问题的普遍高度重视,并长期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首先和其全国上下对学前教育的独特价值、学前教育对于个体发展和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奠基作用的深刻理解与统一认识密不可分。法国多部学前教育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则为这种明确、统一认识的形成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法国相关教育法规首先对学前教育对于儿童日后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学前教育对于儿童以后的成长与成功,尤其是对于小学教育具有特别有益的影响,对此法国民众已取得一致认识。让学前教育构成儿童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从2-3岁起招收全部儿童进入幼儿学校,成为法国教育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当努力促其成功。可见,法国法律一方面强调了学前教育的重要价值,同时也明确了法国学前教育是法国学校教育的奠基阶段。实际上,早在19世纪后半叶,法国即颁布了《机构法》(又名《戈博莱法》,LoiGoblet,1886年),在该法中已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国学制系统,即将幼儿学校纳入法国“实行初等教育的小学”范围之中。此后《关于学前教育的课程与机构的法令》(1887年)、《教育指导法》(1989年)和《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2004年)等均以不同方式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与奠基性加以强化和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法国学前教育不仅在法律条款规定的层面上归属法国学制系统的起始阶段、学校教育的基础,而且基于长期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以及全国对学前教育的明确、统一认识,在现实中也具有同等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地位,其对个体成长和国民教育的奠基性独特价值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二)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性,赋予其准义务教育的法律属性对学前教育价值与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是确立一国学前教育事业应有属性的基本前提和基础,而对学前教育事业属性的明确法律规定则是一国学前教育事业积极、稳步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指导原则与基本保障。对法国学前教育来说,法国根本大法《宪法》(1958年)对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性质的定位是最为上位的指导性规定,其序言明确规定“各个阶段教育”具有“公共性、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二、确立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与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法国法律不仅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奠基性、公益性与准义务性,还明确规定了法国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确立了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和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使法国学前教育性质、地位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从而在较长时期内得以稳步、健康发展。
(一)明确学前教育事业政府主办的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和《教育法典》均明确规定构建免费和世俗的各级公共教育是国家的责任,其中各级公共教育就包含了公立学前教育。《教育指导法》第1条即首先明确了国家在发展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中的首要职责:教育是国家最优先发展的事业;公共教育事业应根据各类学生构建和组织。由此,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和教育基本法,法国依法确立了政府在发展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中不可推卸的职责与义务。其次,在明确了政府发展学前教育整体职责的基础上,法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从政府财政投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身份与工资保障等关键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政府学前教育职责的落实与充分履行。如法国《宪法》《教育法典》《教育指导法》应有助于机会平等。《关于教育指导法的附加报告草案》则进一步规定,每个人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都要得到保证,使其个性得到发展;学校应当对机会均等做出贡献,而不论个体社会地位、文化或地理背景如何,以使他们能够借此进入社会生活。实际上,早在《朗之万一瓦隆计划》中即有明确规定:所有儿童,不论其家庭、社会、种族出身如何,在最大发展其个性上均具有平等的权利。
《98-675号法令》规定,要通过教育和文化保证机会平等的权利。
(二)优先保障各类弱势儿童群体的学前教育权
在明确学前教育机会均等原则的基础上,法国法律法规进一步对弱势地区儿童、经济状况不利与残疾及学习困难等弱势儿童群体的学前教育权利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法国多部法律及政策对优先倾斜和扶持弱势地区处境不利群体的学前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国《92-244号政令》明确提出了“教育优先区”
的政策。一个教育优先区(ZEP)就是通过共同行动计划联系起来的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公立中小学教育机构整体,以接纳生活在弱势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下的学生。《关于教育指导法的附加报告草案》明确规定,学校本身虽不能消除儿童生活条件的不平等,但它应当对机会均等做出贡献,幼儿学校在帮助家境不利儿童跨入知识大门方面应发挥明显的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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